秦律师:
你好!我在省内有一套房屋,因为要北上工作,便将房屋租赁给了易某并签订了租赁合同。上周假期回来探亲时我顺道去了一趟我房屋所在地,也想拜访一下我的租客易某,没想到出来给我开门的是一个我完全不认识的人,通过详细了解才知道,在二月份,易某就将房屋转租给了童某,我走进房屋顿时火冒三丈,客厅的整个地面已被童某损坏。当即,我要求童某搬出我的房屋,并且打电话给易某,要求他承担地面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但易某以地面不是他损害为由拒绝赔偿,并且告知我,童某欠他一个季度的房租让我找童某要租金,而童某以他的出租人是易某与我没有租赁关系为由不仅不搬出房屋而且也不支付租金。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易某承担地面损坏所造成的损失并且是否可以要求童某搬出房屋且支付一个季度的房租?
才女士
才女士:
你有权要求易某赔偿地面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也有权要求童某搬出房屋,但无权要求童某支付租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即便是在承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你的来信所述,易某并没有经过作为出租人的你的同意就转租给了童某,对于童某对地面所造成的损害,你是有权要求承租人易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因你并没有同意易某转租给童某,你和童某之间也没有任何租赁协议,因此你无权要求童某支付租金。但你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你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主张童某搬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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