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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买方有权拒付余款吗?

(2011-04-19 09:26:00)
标签:

合同

定金

《担保法》

违约责任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你好!上月我厂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厂向甲公司供煤8000吨,对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天内支付定金20万,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交货,甲公司在我厂交货后七天内支付货款(定金可抵货款),合同自甲公司支付定金时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后,对方未能按约支付定金,但我厂按约交付了全部煤炭,对方收货后仅交付一半货款,我厂多次要求甲公司付款,但甲公司最近经营困难,竟以未支付定金,合同未生效等理由拒付或拖延支付剩余货款。我厂可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和余款吗,对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章先生

 

章先生:

    甲公司无须支付定金,但你厂可要求对方支付剩下的一半货款并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未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本案中体现为定金条款)未生效,因此甲公司无须支付定金。但由于你厂已交付煤炭,对方也支付了一半货款,该合同已履行了主要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你们的煤炭购销合同已生效(定金条款除外),你厂有权要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由于对方已未能按合同支付货款,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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