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在城市郊区盖了一栋房子,但是该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好后,我把一楼租赁给一个汽车修理处(简称汽修处),由于该地段位置一般,汽修处经营效益不佳。半年后,不知汽修处从何得知我的房子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并拒付已拖欠三个月的租金,他们在拆除汽修类装修物(安装和拆除都经我同意了)时,给我的房子造成多处损坏。请问我可否要求对方承担房租和损失?
陈先生
陈先生: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你可以要求汽修处支付房屋占用费,拆除装修物造成房屋毁损的,对方应恢复原状。
由于你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该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然,如果本案诉诸法院,且你能在法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你们的房屋租赁合同则属有效,对方自然应按合同支付房租。
租金是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承租方对出租方支付的对价。租赁合同无效时,对方不支付租金,但并不代表对方可无偿使用该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你作为租赁当事人之一,有权要求对方按上述规定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只是不以租金名义收取。关于汽修处拆除装修物给房子造成的损失,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亦有规定,即“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因此你有权要求汽修处将房屋毁损部分进行恢复,或让对方承担恢复房屋导致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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