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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住宅前期物业公司选聘的方式

(2011-04-10 09:59:38)
标签:

房产

物业服务

选聘

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你好!我去年买的住宅用房于今年3月底交房,但我们去收房和办理物业相关手续时才发现,开发商找的物业公司并没有之前他们介绍的那么优秀,收取的费用也明显高于同地段楼盘,而服务质量却低于同地段楼盘,对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维护也不负责。众多业主已经表示出了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不信任。听说该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直接定的,而且有不正当的关系,请问开发商选定前期物业公司有无相关规定,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刘先生

 

刘先生: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选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该开发商违反上述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你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纠正、查处。若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虽经法定程序选择,但其服务不能让业主满意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即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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