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读者来信选登: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女工生育

(2011-04-12 09:58:48)
标签:

继续履行

生小孩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

辞退

秦希燕

读者来信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和丈夫于2008年结婚,因为各自忙事业,一直未生育。婚后不久,我应聘到某公司上班。最近我和丈夫商量准备生小孩,但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生小孩,否则公司有权辞退我。我不想失去这份工作,但我的年纪也不小了,再不生小孩可能面临包括家庭和身体多方面的问题。请问,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限制生育的约定是否合法,公司可以因此辞退我吗?

                                             卢女士

卢女士:                                          

    劳动合同中约定你在工作期间不得生小孩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因此辞退你。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此外,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均有特殊保护。因此,劳动合同中有关你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生小孩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公司因你生育辞退你,你可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你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你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