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读者来信选登:设公司不成,债务如何承担?

(2011-04-09 09:42:24)
标签:

财经

会计事务所

出资比例

秦希燕

读者来信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和两个浙江老乡周某和唐某合作准备开一家特殊装饰品公司。我们就公司筹备有关事项签订了协议。前期进展顺利,但是因为周某之前承诺引进的设备和技术未能到位,导致我们无法继续合作,公司也因此未能成立。但我们因为设立该公司尚欠某会计事务所一些服务款,该事务所却只找我追讨债务,其可否只找我追债?此外我还为成立该公司花销了约3万元,请问,如今这些花销及对外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江女士

 

江女士:

    会计事务所可以找你们三人或其中部分人追讨债务,你们内部责任承担则需具体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你们因设立装饰品公司导致对会计事务所负债,该事务所可选择你们三人或部分人追偿全部债务,因此该事务所有权只向你追债,你对该债务也负有全额清偿责任。你或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协议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你们的公司未能成立系因周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部分发起人对其先行承担的债务以及你对设立公司所承担的费用,可以主张按照过错原则确认周某的责任范围。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