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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人身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

(2011-04-08 16:58:51)
标签:

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

保险事故

人身保险

诉讼时效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你好!我在四年前为我的妻子小兰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今年年初,妻子因病住院,不料因医院误诊误治致残。我代妻子找医院索赔,医院迟迟没有回音。同病室的病友建议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去找医院追偿。但保险公司负责人却以我们应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赔或无法足额赔偿时再要求其支付保险金为由也未给予支付。请问,小兰可以在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吗?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陈先生

 

陈先生

    小兰可以在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有权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可知,在人身保险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和第三者请求赔偿。结合你的来信,小兰因医院误诊误治致残,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医院追偿的权利,但小兰仍有权向医院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小兰可以在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规定中明确给出了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由此可以说明本案中小兰可以用诉讼方式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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