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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补办结婚证,效力怎么算?

(2011-02-28 10:20:42)
标签:

婚姻法

夫妻共同财产

补办结婚证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和老公李某于2000年结婚,当时我们其他结婚条件均符合,但因离法定婚龄都差一岁,因此只办了酒席,未正式结婚登记。2005年我们补办了结婚证。现在我们感情不和要离婚,就2003年李某父母出资为我们购买房屋的归属争论不休。李某父母并未说该房出资只给李某,也未说给我们两夫妻,而李某说这是他父母婚前赠与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该房屋是李某个人还是我们共同的财产?                     

刘女士

 

刘女士:                                                       

    该房应属你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你们婚姻关系的效力起算时间是本案关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你们在2000年办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居住,但你们的年龄未达结婚实质要件,此时你们不具备夫妻关系。但一年后的2001年,你们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婚姻效力应从2001年起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综上,李某父母在2003年为你们购房出资,应视为在你们结婚之后的出资,由于未明确表示赠与李某,该出资应视为李某父母对你们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属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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