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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未经消防验收,租赁合同有效吗?

(2011-02-27 10:21:06)
标签:

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

租赁合同无效

消防安全

房屋租赁合同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你好!今年8月,我将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期2年,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张某利用该房屋开设了一家经营西餐的饭店。张某因经营不善,饭店的生意一直冷淡,张某多次找我要求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减少亏损,但我苦于没有找到合适的承租方因而一再拒绝。上个月,张某拿着消防部门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因我出租给他的房屋当时未及时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受到公安消防部门罚款,责任在我,租赁合同应属无效,要求我承担罚款的费用,并要退租。请问律师,张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方女士

 

方女士:

    张某若仅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主张与你的租赁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要求你承担罚款费用不能得到支持。

    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将会面临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的规定,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张某作为承租房屋开办饭店的经营者,负有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法定义务,因此,张某以你未申报消防验收为由推卸责任,要求你承担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直接认定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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