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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各地在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我认为法律责任过轻、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是追究酒后驾驶法律责任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2010年两会期间,我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修改我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打击酒后驾驶行为,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刑事处罚的议案。
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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