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于2008年11月到某机械公司担任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逐年上涨,可到了今年1月,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告诉我,我们的劳动合同该终止了,因为按照我们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自从公司过半数股权变更时终止,而原来的股东已经基本发生了变化,公司半数股权已经发生了变更。我觉得我在这里干几年不容易,之前默默无闻工作,如今工资高了点,公司却以股权变更为由要终止合同,我觉得不公平,可是劳动合同又白纸黑字约定了上述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请问,我们的劳动合同应终止吗?
苗先生
苗先生:
你们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的终止条件,不应终止。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法定情形,包括(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该法也并没有将劳动合同终止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范围。2008年9月18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你公司与你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显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情形,是无效约定。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你公司不能以公司过半数股权变更为由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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