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你好!我去年8月开始就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前期几个月,单位以起步艰难为由,通知工资暂缓发放,让员工自己先解决生活问题。这样一来自己境遇很困难,但我看该工作与我的专业对口,自己又是刚毕业,吃点苦也没有关系,所以没在意。最近公司人员陆续减少,而且经营极不正常,后来被有关部门查处后责令关闭,才知该公司根本就没有经合法注册登记。我帮这个非法公司打工几个月,该公司一直未支付任何报酬给我,我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是该公司没有注册,我告谁呢?我该怎么办?
周小姐
周小姐:
广告公司未经注册登记,无合法用人单位可告,你可以要求出资者承担支付报酬等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9月14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由于你工作的公司未经注册登记,不存在合法用人单位,你可以将该单位的出资人作为追偿对象,若还有劳动报酬之外的其他损失,你均可以要求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劳动者还需要有效辨别出资人,以提高维权效率。关于出资人的认定,一般可从经营场地的所有者或租赁者、经营成本的投入者及经营收益的享有人等主体综合考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经营单位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文书的,因为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已经过调查核实,劳动者可以文书上注明的当事人为追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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