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你好!
我原是某村村民,在村里分得一处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两层楼房并登记在我的名下。1999年,我来城市务工,通过自己的努力,终于在城市买房成家,并落户成城镇居民。去年8月初,我回乡下探亲,发现原建的楼房已经有些陈旧。我想,在城市生活久了,休息时间来乡下住一下也别有风味,遂准备将这个楼房修整一下,以便于居住。但是遭到当地村民的阻挠,他们甚至将我准备的建筑材料砸毁,说我已不是当地村民,无权享有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更不能再享有这套房屋。请问,村民的说法有道理吗?如果我想将房屋拆除后重建,可以吗?
胡先生
胡先生:
你继续享有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整,但若在该宅基地上重建房屋的则需经政府审批。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因此,即便你落户到城镇,居民性质发生变化,但是你原来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现在依然存在,且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因此,你仍然在原有范围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当然也可以对房屋进行修整。同时,基于你已经是城镇居民并在城镇购买了房屋,按照上述规定,你若要将原有的房屋拆除后重建的,则必须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否则原宅基地适用面将面临被收回的风险。但不管怎么样,村民砸毁建筑材料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你的合法财产权,你可以依法追究对方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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