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你好!2009年6月毕业后我进入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若我不能工作满4年就需向公司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正式上岗前由公司出钱安排我去上海进行为期5个月的专业培训。去年底我因工作时遭遇事故已申请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公司没有为我办工伤保险,我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被拒。我现在想辞职,可是我又签了4年的合同,请问如果我现在离职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吗?我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吗?
胡先生
胡先生:
你基于公司的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约金;你可以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向你支付相关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你办理社会保险,你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虽然你与公司约定了服务期,公司也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但是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你不需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公司按照伤残等级标准向你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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