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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011-02-16 10:25:39)
标签:

村民会议

讨论决定

集体经济

承包方案

采石场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你好!我们村是一个山村,俗话说靠山吃山,这几年乡村道路修通以后,我们村便依法开办了一个采石场,成立了一个集体所有的公司专门负责采石厂的经营。虽然一直没有分红,但是村委会还是每年将采石场的经营和收益情况向全村村民进行了公示。目前来讲,大概有近100万元的纯收入。前几天,村长说要花一部分钱来建一个村民活动中心,并决定将这个工程包给他的弟弟。我们觉得他的这种做法有点欠妥当,请问村长可以自己决定用这部分钱来修建活动中心并交给他的弟弟来承包吗?

蔡先生

蔡先生:

    来信中所涉及的事项,应当经过你们村的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决定后才能办理。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对于前述事项,村民会议也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你们村使用采石场的收益建设村民活动中心,既属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又属于兴办你们村的公益事业,因此该资金的使用及建设承包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办理。此外,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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