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你好!
前几天我们单位组织全体职工到省内某景点旅游,为了方便,单位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就旅行社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旅游途中,旅行社的大巴发生侧翻,造成车内3人受伤,我的伤势最重。我找到该旅行社要求赔偿,该旅行社的负责人表示,我们单位这个旅游团的业务已经转让给了另外一家旅行社(我们单位对于该旅行社单方转让业务的行为不知情),要我直接找带团的那个旅行社,后来,我找到受让业务的旅行社要求其赔偿,该旅行社却以我个人没有与其签订旅游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律师,我可以个人名义追究两个旅行社的责任吗?
孙先生
孙先生:
你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家旅行社对你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虽然在旅游合同是以单位集体的形式签订的,但是你作为单位的职工,可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旅行社将其业务未经对方的许可,擅自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单位可以追究该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上述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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