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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单位还应给我经济补偿吗?

(2011-02-12 15:27:47)
标签:

服务

时效

经济补偿

仲裁

服饰公司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你好!2005年我与某服饰公司签订4年劳动合同。2008年8月30日该公司提出想解除合同,征求我的意见。我觉得工作不开心,同意解除。事后听朋友说我可要求补偿,但公司未给我补偿。2009年7月我向劳动行政部门请求帮助,未果。2010年2月我因事故昏迷不醒一直到同年10月,恢复意识后,我委托他人帮我要求该公司补偿,该公司明确拒绝,说我申请仲裁的时效早过了,无权要求其补偿。请问我还能让该公司对我进行补偿吗?

张先生

 

张先生:

    你有权要求服饰公司对你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服饰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对你进行经济补偿。未补偿的,你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仲裁申请要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08年8月30日你们协商解除合同,该公司未对你支付经济补偿,视为你知道了你的权益受侵害,你应在之后的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但你在2009年7月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期间从2009年7月重新计算,你应在之后的一年内申请仲裁。2010年2月你因事故昏迷这一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一直到2010年10月你恢复意识,这段时间不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仲裁时效期间从2010年10月继续计算一直到一年期满。如今你仍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但需搜集你的仲裁时效中断及中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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