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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公共利益,维护私有财产权

(2008-03-15 2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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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在该法起草、修改过程中,关于对土地等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于公共利益,是否应当在物权法中作出明确规定,还是只是笼统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单行法律另行规定,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在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物权法实施半年以来,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争议并没有停止。究其原因,根本还是在于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以及界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中经常出现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申请用地,政府为了经济建设和自身利益大量征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公共利益的范围、内涵并不确定,也未对行政机关认定为公共利益后如何救济作出规定。因而土地征收引发的纠纷已成为上访的首要因素,上访率居高不下,各地屡有骇人听闻的自焚事件。国务院办公厅也曾两次发出明传电报要求各地解决征收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并将此上升到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因征收出现的上访,就要从法律上解决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内涵,确定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及救济程序。

    为此,我提交了关于修改物权法的议案,希望能从法律上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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