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我国网民数量急剧增长,网上购物、网上支付也变得非常普及,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众多互联网用户对网络信息安全缺乏信心,对正在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也产生严重影响。
目前,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技术日益进步的趋势,特别是对危害互联网网络安全的行为的刑事惩罚上,刑法的规定并没有包括目前频频发生的非法行为,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例如刑法第285条就有必要作出一些修改。
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该条规定,黑客只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则不构成犯罪。该条规定的犯罪客体已远远不能保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应作出修改。为此,我对此准备了一份议案,建议对刑法第285条作出修改,将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计算机信息。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黑客可能窃取财产,传播带有淫秽性质的图片、文字等资料,对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又涉嫌盗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则与本罪数罪并罚。同时,加重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以更好的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