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法制日报的记者前来采访我,特别提到我对见义勇为立法的议案已成为一个热点议题。我认为社会需要正义,更需要法制。见义勇为,是指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到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为了维护正义,不顾个人安危,英勇奋斗的行为。见义勇为者都具有崇高的品质,是受人尊重的英雄,为了公共事业和他人利益,他可以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而在所不息。这样的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还没有立法,虽有一些省、市制定了见义勇为的条例或规定(有些是地方性法规,有些连地方性法规都不是),然而,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见义勇为行政法规和法律。因此,见义勇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认定难,往往是由派出所认定后层层上报,只要在其中一个机构产生疏漏就可能“竹篮打水”认定不了。二是保障难,民政部门只能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对见义勇为英雄被评为烈士后,才能给予相关待遇。三是经费问题,见义勇为经费得不到保障,有些地方奖励只有几百、几千或上万元,往往解决不了问题,见义勇为者的医疗救治可能都得不到保障。由于存在认定难、保障难、经费难,往往出现社会对英雄的漠视。社会需要见义勇为,而很多人不敢见义勇为。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一部法律。所以,要用法律形式确定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救助、安置、抚恤等各项事宜,尤其是明确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对国家和社会的救助请求权,明确国家、社会以及相关当事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明确规定见义勇为的性质、法律地位、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奖励和鼓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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