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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职务发明的范围  增加职员发明积极性

(2008-03-10 2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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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采用的职务发明成果财产权利属于用人单位的绝对单一归属制度。职务发明不仅包括执行任务的发明,还包括利用单位物质条件的发明创造。在发明成果归属中,财产权利的分配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它不仅影响着发明成果的所有、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专利权利的享有及技术与财产利益的分配,而且也决定着职员进一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发明创造是一种智力成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物质投资和智力投资。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资源结构已经凸显出令人瞩目的变异,人类生产对社会资源的需求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相比较,已渐显其稀缺性,成为社会资源中直接决定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最为关键的资源因素。为此,在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物质投资者和智力投资者两方的智力成果财产权。在工业化时代,由于物质资源的稀缺性,立法者制定一项法律时,往往因刺激物质投资者投资积极性的客观需要而过分考虑了物质投资者在法律上的优先性,也就是将一项职员智力成果财产权利完全赋予物质投资者,而忽视了智力投资者的投资,也就是职员的发明创造财产权益。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也是从物质资源优先角度出发,考虑了物质投资者在法律上的优先性,将一项职员智力成果财产权利完全赋予物质投资者,已桎梏了社会资源中智力资源的开发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因此,在知识经济大力发展的今天,为了智力投资者和物质投资者实现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增加职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我准备了一份议案,希望能修改专利法,缩小职务发明的范围,将职务发明范围仅限定于执行工作任务完成的发明,而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则由单位与职员共享发明成果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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