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预备会议,会议通过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程。下午,湖南省代表团召开了第二次全团会议。
这次全国人大代表中首次出现了农民工的身影,也让我们更加关注对农民、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同工不同酬”、“同命不同价”是目前农民工中存在的普遍突出问题,特别是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价,具体来说,就是公民在遭受同样的人身伤害时,农村居民获得的赔偿要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这一不平等现象,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喊“停”呼声也很高。造成这一社会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不一致,农村居民按纯收入赔偿,城镇居民则按可支配性收入赔偿。农村与城镇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别,致使农村居民的纯收入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性收入相差甚远,也就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存在。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命不同价现象,与我国宪法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理相违背。从世界范围看,其他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上也不存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不一的问题。
可喜的是,随着社会民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有的省市出台了在城镇生活、工作的农民或农民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制度。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出现了以农民或农民工实际居住、工作地点来确定赔偿标准。这一系统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命却不同价的问题,但仍然没有在根本上和全国范围内实现“同命同价”。对此,我就这一问题,准备了一份建议,准备向大会提交,希望能尽早建立城市、农村统一的赔偿制度,彻底消除“同命不同价”,真正实现法律上的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