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我准备向大会提交的关于改革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建议,谈了自己的想法。
医疗事故鉴定在我国经历了两个阶段,由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到由行业协会作出事故认定两个阶段。医疗事故鉴定经历了从规章到法规的过程,即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前建立的由专家、学者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背医疗常规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认定,从而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制度,看似非常公平、科学,但这一制度在设计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第一,患者不懂得医疗知识,不敢申请鉴定。依据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办法,患者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必须写出陈述材料,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违反医疗常规的医疗行为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但患者不是医学专业人士,无法写出陈述材料,往往不敢随意申请鉴定。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案。即使医院存在过错或有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但没有医疗鉴定的结果,同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三,参与鉴定的专家、学者与当事医生之间往往具有各种关系。社会上比喻“父子鉴定”,“爷孙鉴定”。尽管采取了回避制度,但仍然存在有不客观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当事人或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导致出现多头鉴定,从而引发出医疗事故鉴定权究竟在哪里的问题。所以,很有必要完善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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