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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门桥笔记(23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大看点(1)

(2022-07-19 04:51:37)
标签:

非法证据

排除

规则

看点

侦查

杂谈

分类: 螺集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十大看点(1)

甲门桥笔记(23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大看点(1)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中的帝王规则,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能直接制约侦查行为,促使刑事侦查沿着合法、文明、人道的轨迹运行,让刑事诉讼法得到遵守,让当事人及证人的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得到维护。在千呼万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于昨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甲门桥笔记(23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大看点(1)《规定》是根据国家关于司法改革的统一安排,结合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在吸收证据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综合分散各处的相关规定基础之上,经各方博弈,就办理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问题所作的集中统一规定。综观体系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决定》内容,有十个方面值得品读思考。

一、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

对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问题,《规定》第二条如此表述:“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依此规定,面对已然存在的肉刑与变相肉刑,要排除因此而取得的不利供述,是否还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如何证明施加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刑与变相肉刑达到了让其“难以忍受”的程度?侦查人员、公诉人是否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遭受了肉刑与变相肉刑,但其程度并未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为由,认为因此获取的供述不应排除?这种理由法官是否也有采纳的空间?

而反观最高人民法院三年前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两相对比,三年前的规定更明确、更具体、更有操作性,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都应当一律排除,没有回旋空间。经过多年博弈,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这一重要实体性规则上,到底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二、排除以威胁方法获取口供

在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发现一个规律,在犯罪侦查过程中赤裸裸的刑讯逼供越来越少,而精神上的威胁越来越多,且手法多样,花样翻新。威胁已然成为非法获取口供最主要的手段,如何对待以威胁方法获取的口供,是评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质量的重要指标。就此,《规定》第三条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而在两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第七条中明文规定,对于“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在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排除了以甲门桥笔记(23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大看点(1)威胁方法收集的证据,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中,法院认为,郑祖文辩称在侦查阶段之所以承认受贿是受侦查人员以抓捕其子女相威胁,该辩解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这种以针对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属的重大不利相威胁,产生的精神强制力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极大可能导致被告人精神痛苦并违背意志进行供述,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而根据《规定》的相应内容,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完全可能在法庭上讲:“不错,该口供的取得确实存在威胁成分,但是并未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其供述自愿、真实而可靠。”然后,法官在判决书说理时对公诉人的说法予以肯定。再然后,威胁就不是一个排除口供与证言的有效理由了,更不用说引诱与欺骗了。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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