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买东西不吃亏?
——关于利益相争关系的通心问题
通心的理论和方法,是我在举办全人心理学工作坊以及从事个体心理咨询的实践中提出来的。举办全人心理学工作坊以及从事个体心理咨询都属于心理服务,我做的事情是属于助人行为,我与学员以及当事人的关系是心理服务关系。那么,通心的理论和方法是否适用于其它行为和其它关系呢?适用!我准备一个一个地分析在其它行为和关系中的通心问题。下面先谈“利益相争关系”中的通心问题。
买卖关系是典型的利益相争关系之一。在这个关系中,一般来说,买方想尽量便宜,卖方想尽量贵。——当然,不排除买方也有持价格合理即可,或者相对满意即可等情况。卖方也存在薄利多销、慈善销售等情况,这些情况暂时都不讨论。在买卖关系中,尤其是价格尚未确定的关系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如何争取一个满意的价格呢?
争取一个满意的价格,不能够违法,唯一的正当途径,就是通心。那么,应该如何通心?通心的黄金三要件是否完全适用?如果适用,应该如何运用呢?
所谓“通心的黄金三要件”是指:
一、清晰自己。即清晰自己的立场和状态。
二、换位体验。即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体验到对方的情绪与状态。
三、有效影响。即通过对方能够接受,甚至乐意接受的态度、方式来影响对方。
在市场经济中,更多的是买方。下面的分析先以买方为例。
在买卖关系中,“通心黄金三要件”的前两个要件完全适用,第三个要件在一些情况下有一定的变化。具体是这样的:
一、清晰自己。即清晰自己的立场和状态。
如何运用这一要件?
可以从以下问题来检查:
1、您到底想买什么?多大愿望上想买?
在一些情况下,消费者会有购买动机不明确的情况,却禁不住推销商的诱惑,买了一个东西,却没有什么用处,或者感觉买贵了,感到后悔的情况。
2、您愿意出多少钱买?您的心理价位是多少?
消费者都希望价格尽量低。但如果有明确的购买意愿后,还必须了解行情。如果不了解行情,就没有合理的心理价位。
3、卖方的价格高于您的心理价位,您是否购买?
有不少人自己的立场是清晰的,但却没有下面这些,价格不合适,也不砍价,就放弃了。
二、换位体验。即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体验到对方的情绪与状态。
关键是要了解卖方的底价。这个底价卖方当然是隐晦不露的。要知道卖方的底价,必须对卖方换位体验。
具体方法:要大胆还价。尽量还一个低价后,不靠谱也没有关系。观察对方表情的变化、态度的变化。
买方在这个问题上,常常有的问题是不敢还价。怕还价低了丢面子、没有身份、不懂行情等,尤其是对方中国人,常常有不愿意得罪人的学历,背后往往有恐惧情绪。而卖方常常会采取各种方法,使您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还价。
以上两个要件无论对于哪一方,在买卖的行为过程中都是完全不变的。
通心的第三个要件,即:“有效影响。即通过对方能够接受,甚至乐意接受的态度、方式来影响对方。”
这一要件,在竞争性的、利益冲突性的、对抗性的交往中,在一些情况下不变化,一些情况下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具体哪些情况下不发生变化,哪些情况下要变化,具体发生什么变化,准备另文详细探讨。这里先简单说一下。
一般来说,尽管竞争性的、利益冲突性的、对抗性的交往的主要目的不是达到共赢,而是单赢,至少为了维护、争取、扩大自己的利益,在特殊的关系中,例如战争,是为了战胜对方,甚至消灭对方。这样,“通心黄金三要件”的第三个要件:“以对方能够接受,甚至乐意接受的方式来影响对方。”在一些情况下就要发生变化。例如,在战争中,即使也有可能通过谈判来解决问题,或者通过某些方法“不战而屈人之兵”,但一般来说,这个原则要变为“有效行动。以对方难以对抗,甚至无法对抗的方式来战胜对方。”即“知彼知己,百战不殆”“置对方于死地”等。这个要件不需要发生变化,在这些情况下,都需要“以对方能够接受,甚至乐意接受的方式来影响对方。”
买卖关系不是敌对关系,是一种利益相争关系,如果一方要获得价格的好处,一般来说仍然是按照“以对方能够接受,甚至乐意接受的方式来影响对方。”也就是说,买方在砍价的时候,还是要遵守这样的原则。而能够好一个合适的价格,取决于换位体验时的情况,你有没有了解行情?如果你没有理解到真实的行情,一般说来你是比较难还一个合适的价格的。所谓“货比三家”首先就是为了了解行情。
有句话说,“买方不如卖方精”。之所以如此,主要就是因为双方在信息的占有上是不对称。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要在买卖中取得优势,都必须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与对方通心。谁占有的信息多,谁就具有更多的有利条件与对方通心。一般来说,卖方所占有的信息更多。
这种情况,在房地产市场尤其严重。
由于房屋这个商品本身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如果不是房地产方面的专家,很难凭自己的个人经验对房地产商品的性能、质量、建筑材料、配套设施、环境变化等作出一个客观准确的判断。对于期房更是如此。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我最近就经历了这样一个事情,对整个购房过程中的不公平很有体会。这尤其体现在,由于房地产商有意造成、扩大这个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得到一个全面、完整的信息。
由于要建立全人心理学培训基地,准备在常州购买一个商铺。这里的商铺是都可以隔为二层的,因此商铺的具体的高度就十分重要。我们看中了一间房子,这间房子的高度是参差不齐的,前面有一部分只有5.18米,后面是5.8米,但这些,肉眼是看不出来的。在看房子时,售楼员却只告诉我们一个笼统的层高:6.0米。后来我们准备购买了,专业的装修师傅用红外线测量仪一量,才发现这个实际情况。
我提出质疑:“为什么不把层高的全部情况告诉我们?”
售楼人员:“我们只测了一个最高点。”
我质疑:“你们公司售房都是这种模式吗?不告诉消费者全部实情?”
售楼人员先是沉默,过了一会才说:“我们卖的是现房”(言外之意是你们自己看好)。
我质疑:“这个凭肉眼是看不清楚的。我们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也没有测量工具。”
售楼人员:沉默不语。
我指出:“买衣服尚有一个具体的详细尺寸。房子这么大的商品,能够没有详细的尺寸吗?”
买衣服,尚可以得到这衣服是否缩水的答案。买房子,却难以得到。而房子的缩水使消费者损失更大。
过了一会,售楼人员说:“你可以选择不买呀。”
我回答:“问题是,我们已经为此消耗了很多精力。”
售楼人员无话可说了。
……
与房地产销售商打交道,了解一些法律是必要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不要小看这些法律条文,如果您熟悉,并且能够在必要能够据此力争,对于房地产销售商也多少会有一点影响力的。
(未定稿,待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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