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心”与“共情”差异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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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心”与“共情”有什么区别?
总结一下,我现在初步认为,“通心”与“共情”有以下一些差异:
1、关于“通心”的操作,“通心”理论提出了“通心的黄金三要件”的理论要点。它明确地指出了通心这个行为有三个要件,即:A、“清晰自己”,即清晰自己的立场和状态;B、“换位体验”,即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体验对方的情绪和状态; C、“有效影响”,即通过对方能够接受甚至乐意接受的方式影响对方。尽管罗杰斯在《论人的成长》中谈到咨询师的工作时,对这三个要件皆有一定涉及,但他关于“共情”的论述,主要只强调了“换位体验”。或者说,他关于“共情”的概念,最多只是相当于“换位体验”。我关于“通心”的概念,不只是指咨询师对当事人心理的把握,也包括了咨询师对自己状态的调整和把握,以及对当事人进行积极影响的过程。咨询师与当事人的“通心”,意味着需要把握当事人的“成长点”,并且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成长点”实施真正有助于当事人成长的行为。
2、罗杰斯在《论人的成长》中谈到了心理治疗时的“一致性”、“无条件的积极关注”等问题,但我并没有看到他对它们与“共情”之间的关系有进一步的深入论述。其实,“一致性”、“无条件的积极关注”的内涵,都可以归入我所说的通心的黄金三要件的第一个要件:“清晰自己,即清晰自己的立场和状态”。一个人越是“真诚”,越是具有“一致性”,他在心理辅导中的立场和状态就越是清晰,对待当事人越是放空。罗杰斯认为,“无条件积极关注”是指咨询师对当事人的态度,即无论当事人的情感和行为怎么样,都不做任何评价和要求,并对他们有无条件的接纳。这也大体可以归入通心的黄金三要件的第一个要件,是咨询师应该具有的立场和状态。
3、我关于“通心”的论述,包含有“狭义的通心”和“广义的通心”两种。所谓“狭义的通心”是指一个活人,与另外一个另外一个活人的“通心”。罗杰斯的“共情”属于我所说的“狭义的通心”的范畴。但他主要是用于说明心理辅导中心理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我则在论述和应用上把它扩展到了所有的帮助性关系。
5、我所使用的“通心”,不只是指心理师对当事人的行为,也包括当事人对心理师的行为。它包括了理解、启发,甚至激励等丰富的内容。“通心”不仅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重要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即“通心力”。我把心理师做心理辅导所应该具备的能力简化为“通心力”。它不仅是心理辅导的必要条件,也是心理师应该使当事人发生变化的方向,即提升当事人的“通心力“。
7、从我的人格三要素理论来看,它们在心理素质的发挥上有不同。比较“同情”、“共情”、“通心”三者在心理素质发挥上的要求,“同情”只是意味着有道德力,而心理师在心理辅导中要做到对当事人有帮助,还需要有意志力、智慧力的加入。在“共情”中,除了道德力外,还有智慧力,意志力作用还不明显。在“通心”中,道德力、意志力、智慧力都要求发挥,在这一过程中,对人格三要素活动的水平要求更高了。
8、在实践上,罗杰斯的理论在一些情况下容易导致不加区分地片面强调“跟着走”,忽视了甚至根本不在意对当事人阻抗的突破,忽略了甚至根本不在意洞察当事人更加深层次的成长需要,以致于可能导致治疗过程的缓慢,甚至延误的风险。(参阅博文《点评卡尔·罗杰斯》)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请参阅博文《点评卡尔·罗杰斯的一例个案》: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b541b80100hhfd.html
关于罗杰斯“共情”的主要文献:
《当事人中心疗法》
《论人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