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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学界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建议书

(2011-07-12 09:31:10)
标签:

中国

心理治疗师

咨询心理学

精神障碍

精神卫生法

杂谈

分类: 社会热点

        (前言:这是心理学界应该关注的一个大问题。由于自己的雅虎邮箱已经多日没有用,我今天才在自己的这一邮箱里,看到北京大学钟杰先生6月12日寄来的这一建议书。我个人表示严重关注有关《精神卫生法》的动态。大家可以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在起草这个与心理学密切相关的法规的时候,居然并没有充分、广泛征求中国心理学界的意见!我国的国情复杂,精神卫生、心理健康(我个人简称“心理服务业”)事业的发展曲折,相关的法律一时不能够完善,也是可以理解。希望我国尽快有一部全面的法律。我个人也将对此发表详细意见。其实,我对这一问题关注已久。在去年和今年两次由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应用心理学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应用心理学自主创新论坛上,也多次涉及和讨论到这一问题。——许金声)

 

中国心理学界关于

《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建议书

 

国务院法制办:

作为中国心理学界的专业人员,我们很高兴看到《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和权益的保护,以及各级部门的相关职责更加明确了。在肯定和拥护该草案的优点的同时,我们注意到草案中关于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健康辅导以及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的等规定或界定不清晰,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草案中涉及到的一些专业术语或概念界定不清楚

《精神卫生法》草案中涉及到的一些专业术语或概念没有清楚的界定,容易造成法律实施过程中操作困难和违法行为鉴别的困难,也使得草案失去了法律的严谨性。

草案中没有进行界定的概念有:

(1)第十四条中的“心理健康辅导”;

(2)第十六条中的“心理咨询”;

(3))第十八条中“心理咨询人员”;

(4)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心理治疗师”;

 

草案须面对这些概念的界定问题,这个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个业内的常识是:精神卫生的维护不仅仅是依靠精神科医生和护士,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人员还包括临床心理学专业工作者(从事心理测量与评估、心理治疗,其中一些人在高校从事临床心理学教学、科研和心理治疗实践,叫“临床心理学家”;另外一些人主要在各级专业机构从事心理治疗的实践工作,叫“心理治疗师”);咨询心理学工作者(从事心理咨询,其中一些人在高校从事咨询心理学教学、科研和实践,叫“咨询心理学家”;另外一些人主要从事心理咨询的实践工作,称为“心理咨询师”;在各级学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工作的教师称为“心理辅导教师”),社会工作者(在各级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从事社会工作及一定的心理咨询工作)。这些专业人员对精神卫生的维护和促进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其作用不亚于精神科医生。

因此,我们建议草案第四十六条更改为如下内容:

第四十六条 从事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精神卫生、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心理治疗、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心理治疗、心理咨询服务技术规范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精神病的诊断证明应当由精神专科执业医师开具。临床心理学家、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专业人员不得开具精神病诊断证明和从事精神药物治疗,其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应当在遵循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职业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从事。心理治疗、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严重精神障碍的人员应当首先建议其本人(或监护人)到相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药物治疗。

未经获得国家(卫生部)认可的心理治疗从业资格或专业资质的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从事心理治疗工作,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  各级卫生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内,在具有国家认可的有带教或督导资格的心理治疗师(包括临床心理学家)指导下的医学本科实习生、心理学本科实习生、社会工作学本科实习生。

(二)  在大学、医学或心理学专科学院研究所心理治疗或心理咨询专业机构从事临床心理或咨询心理学专业工作的教师和研究生,或自取得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专业方向硕士及以上学位日起三年内的毕业生。

(三)  在各级中小学的心理咨询专业机构从事心理健康辅导和教育工作的心理辅导教师。

(四)  接受过国家卫生部认可的心理治疗系统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结业证书的精神科医生。

(五)  内/外科医生、护理人员、社会工作者或其它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等在国家认可的有带教或督导资格的心理治疗师(包括临床心理学家)监管下从事心理治疗工作时,不视为违反本规定。

 

此外, 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和逻辑性,建议增加草案第七十三条的概念界定内容: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精神障碍的范围包括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手册中规定的所有疾病。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心理咨询是指在良好的咨询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咨询师运用咨询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求助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求助者的心理问题,促进其个体的良好适应和协调发展

心理健康辅导:指由经过咨询心理学专业训练的心理学教师运用咨询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学生的心理问题,促进学生的良好适应和全面发展

心理治疗是指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临床心理学家或心理治疗师运用临床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心理障碍患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患者的心理障碍或问题,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包括:精神科医生、心理治疗专业人员(包括临床心理学家和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包括咨询心理学家、心理咨询师、心理辅导教师)、社会工作人员。

精神科医生:指系统学习过精神病医学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精神药物治疗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卫生部的职业医师资格认可,并正在从事精神科工作的专业人员。

临床心理学家:指系统学习过临床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培训、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获得教育部教师职业资格认可,并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教学、实践工作和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

咨询心理学家:指系统学习过咨询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培训、接受过系统的心理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获得教育部教师职业资格认可,并正在从事心理咨询教学、实践工作和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

心理治疗师:指具备医学或心理学本科及以上学位且系统学习过心理治疗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认可,并正在从事心理治疗实践工作的专业人员。

心理咨询师:指具备医学或心理学本科及以上学位且系统学习过心理咨询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认可,并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实践工作的专业人员。

心理辅导教师: 指具备教育学本科及以上学位且系统学习过咨询心理学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咨询专业基本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获得教育部教师职业资格认可,并正在各级学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教学、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社会工作人员:指具备社会工作学本科及以上学位且系统学习过社会工作和咨询心理学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社会工作和心理咨询专业基本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认可,并正在从事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心理治疗或心理咨询专业机构:指隶属于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学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私人诊所并以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和/或专业人员培训、培养为核心工作的机构。

 

二、关于心理治疗师必须在医疗机构中从业的规定,心理学界表示强烈反对!

理由如下:作为一个法律,其基本宗旨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精神卫生法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此规定获得立法,那么将直接导致在大学、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的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机构从业的心理治疗师非法从业!众所周知,目前在中国的大学和研究所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机构是专业水平相对较高的,把心理治疗师限定在医院工作是非常荒谬和霸道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的蓬勃发展,也间接损害了民众获得有效高质量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的权利。此外,在欧洲、北美和南美、澳洲的国家中,心理治疗师从业的一个主要的渠道不是在医疗机构,而是私人开业或合作开业,这种形式已经成为维护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形式,并被证明是非常利于人民群众方便地接受到心理治疗服务的一个机制。

我们理解心理治疗需要被管理或规范化,但是如此生硬地规定其实无法达到这样的意图。

心理治疗是一个不同于药物治疗的专业技术,从事心理治疗有其职业特殊性,表现在不需要特殊的设备,重在心理治疗师利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技术(使用谈话疗法)对患者进行治疗,通过一段时间的稳定的职业关系帮助患者调整不良的心理(乃至通过行为矫正改善病态的大脑环路)。因此心理治疗师是一个需要较高心智能力的职业,私人开业在国外是一个普遍的形式,有利于心理治疗师的职业行为、符合心理治疗师这个职业的法律权益和经济利益。

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准入资格职业考试过程等来进行必要的政府监管,但是不应该把各级医疗机构作为高于行业规范的控制者,这是不符合逻辑和心理治疗师的法律权益的。

因此,我们建议:

第六十八条的修改如下: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心理咨询师开具精神障碍的诊断证明、从事精神障碍药物治疗的;

(二)心理咨询师未依照技术规范开展心理咨询的;

(三)心理治疗师开具精神障碍的诊断证明、从事精神障碍药物治疗的;

(四)心理治疗师未依照技术规范开展心理治疗的;

(五)除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外的人员外,未获得国家心理治疗师资格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

 

增加草案第四十六条中(一)到(五)的修改(见前述)。

 

三、关于精神疾病诊断资格的问题

逻辑上,如果心理治疗师或心理咨询师不去诊断,如何依法把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躁郁症等)转诊给精神科医生?如果心理治疗师不对患者诊断出广泛性焦虑、PTSD,如何开展针对性的心理治疗(比如,对PTSD可以采取特异性的EMDR心理治疗方法)?

因此,我们建议:精神病的诊断证明应当由精神专科执业医师开具。临床心理学家、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专业人员不得开具精神病诊断证明,但其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应当在遵循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职业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从事。因此,建议对草案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改(见前述第四十六条第二段)。

 

我们心理学界的同仁热切盼望一部科学的、符合宪法精神和大众利益的《精神卫生法》出台,并将持续为国家的心理健康事业做出我们毕生的贡献!

以下是本建议书的征集的中国心理学界的专业人员以及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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