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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焦点评(11-129):单位自建保障房的问题是如何监管
彭澎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
题外话:我不是一味地反对单位建保障房的,单位建保障房有一定合理性,关键是如何建设、如何分配,而更重要的是如何监管。
自建保障房让房改“回到原点”?
广州8单位自建保障房引发争议,官方回应称保障房分配均由政府统一审核把关,不会沦为福利房
2011年07月01日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王卫国 实习生万明 广州有八家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的计划经南都报道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企事业单位建房分房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有专家表示不赞成,认为这让房改“回到原点”。
昨日,广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业内专家围绕此问题展开讨论,普遍认为单位建保障房是今年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但要加强分房监管。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透露,广州年内将出台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保障房的管理办法,对于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等进行规范。市住房保障办强调,所有企业自建的保障房分配都由政府统一审核把关,不会成为单位福利房。下一步,广州还将调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建设,“企事业单位有资金可以出资金,有地可以出地”。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还透露,有些单位自建房项目还没有最终上报市政府获得批准。但记者却在广州市向省住建厅提交的今年保障房建设项目明细表中找到了相关项目,而国家住建部也要求各地明确保障房建设任务的落实明细。有知情人士透露,今年国家保障房任务压得紧,广州的确存在上报的项目还未经市政府批准的现象。
1谁能获得土地开发权?
究竟哪些企业有资格自建保障房?这种开发建设模式与普通商品房开发有何不同?记者从今年4月出台的《广州市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中获悉,广州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给予政策优惠,允许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性配套设施,由政府回购的保障性住房部分,成本核算后允许项目业主获取合理的开发利润。
由此可见,有地单位如果获得了自建保障房的机会,将可获得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开发权。此举已经在地铁公司的项目中得到印证,记者调查发现,广州地铁公司早在去年8月就开展了同德围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招标文件显示该项目由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总额高达121302万元。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22.17万平方米,可建设用地面积16.24万平方米,除了14.88万平方米的居住用地面积,还有1.36万平方米商业用地面积。
我反对企业通过建保障房获得土地自行开发权的做法,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要走公开出让渠道,现在保障房成为了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的一个特殊通道,比三旧改造的政策还特殊。
——广东省房地产协会理事、广州市土地出让顾问赵卓文
2如何获得建房资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并不是哪些单位想自建保障房就可以去建,企事业单位需要先向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经过审批,纳入年度保障房建设计划,才可以动工建设。自建保障房的单位还需要具备一定资质,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验、资质或者引入其他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建设单位。他还透露,下一步广州还将调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建设,“企事业单位有资金可以出资金,有地可以出地”。
对于外界的质疑声音,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指出,很多企业有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职工,这些企业也愿意将历史用地拿出来建保障房,也是企业在住房方面弥补遗留欠债。这么做也是比较公平的,而且这些建房用地大多位于企业附近,保障房的申请人有望就近安排居住,上班距离很近,可以方便保障房的住户。
我总体上不赞成单位建房这种方式,这么做成了今年的高考作文,让房改“回到原点”了。有历史用地的单位大多有强大政府背景,这将让有地企事业单位成为第三类开发商,开发量仅次于市场化的开发商和建设保障房的政府部门。
——广东省房地产协会理事、广州市土地出让顾问赵卓文
3房子分配谁来把关?
按照广州市保障办此前明确的建房原则,企业或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保障房,属于廉租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收购后用于安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除部分优先解决该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外,其余房屋由市住房保障办统筹向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出售。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昨日告诉南都记者,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成的保障房,将首先满足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这个标准和广州市统一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是一致的,不会存在特殊对待的情况。而且在企业分配自建保障房时,申请人的资格也要由市住房保障办审核,不会让企业内部自己审核分配。
多余的保障房怎么办?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表示,也不一定由政府回购,而是可以让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公开申请。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将安排申请市民到这些保障房现场看房选房,政府部门关键是要把好“标准关和审核关”。
如果企业自建的保障房分配不公,很有可能变成单位福利房。这些房子必须拿出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特别要注意剩余房源的管理。建议剩余房源要由政府统一分配,而且名单要在网上公示。
——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