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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保障房的合理性在哪?

(2011-07-02 00:33:20)
标签:

房产

广州市

保障房

单位自建

福利房

热焦点评(11128):单位自建保障房的合理性在哪?

彭澎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

 

题外话:去年在讨论广州公租房建设方案时提到过让社会力量来参与公租房建设,主要是由产业园区和企业建外来工的宿舍。

现在由八家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引起广泛争议。理性地看,它仍有合理性:一是如此大量建设保障房,全国各地都在寻找利用社会力量建房的方式。由于开发商不太积极,利用企事业单位建设就成为必然考虑的方式。二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才可能有土地。一般来讲,拥有土地的都是一些老国有单位,这是参与的基础条件。而且往往是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单位才有充分条件。三是如果这些单位本身就有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员工,单位不建也要由政府提供。而单位建的保障房更加符合他们的需求,起码通勤上方便许多,可以减少申请政府的保障房但离上班地点太远带来的麻烦。四是今年保障房必须在11月全面开工,时间紧、任务重。有效利用单位土地和资金,既解决了供应问题,又可以解决由单位产生的需求问题,一举两得。

但是,单位建保障房也可能有弊端:一是单位可能利用保障房政策搭载福利分房之实。也就是说可能让不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的员工拿到保障房。二是如果采取单位员工“福利分房”的模式,社会难以监督。三是单位可能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情况,量身定造。如没有适合公租房的员工,就全面建造经济适用房,而经适房是最可能诱发寻租的保障房品种。

总之,我建议:一是在建设环节加强监督。要公开招标,公开建设标准。二是在分配环节加强监督。虽然是单位内部分配,但也要让申请者在网上公布,让社会各界监督,并鼓励举报,奖励举报,被举报者查实将进行严厉处罚。三是对于分配剩余房源可考虑由政府征收调剂,或留存以后新员工使用。四是尽量建设公租房,少建或不建经适房。

 

广州八企业自建保障房 避免福利房化是关键

20110701第一财经日报林小昭

有消息称,广州市今年8.5万套保障房建设任务已经分解到具体项目地块。其中,广州地铁公司、广州建筑集团、广州市政公司、番禺海关、华南理工大学等8家单位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13395套保障房。

这是我们之前曾经报给省建设部门的一个内部计划,但具体的项目和建设计划要经过广州市政府开会讨论批准才能确定。广州市相关部门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些土地的性质都是属于企业自有用地,但这些项目只是一个计划,并不一定全部通过市里的批准建设。

番禺海关新闻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尚不清楚保障房项目的相关情况,需要了解后才能给记者回复。

华南理工大学相关人士也表示,目前该校的保障房项目正在建设之中,但相关具体情况以及分配方式,该校将在周五给新闻媒体书面答复。房子当然是面向本校员工。

按照计划,广州市今年分配的保障房建设任务是8.5万套,要完成这个指标,在用地及资金方面都面临着较大的困难,所以鼓励有条件、有住房需求的企业自建保障房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

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指出,在制定保障房建设方案的时候,一是要考虑到用地怎么来。其次,广州不少企业有很多外来工,保障房要优先建给外来工做宿舍,不过后来一些国企、事业单位也有这方面需求,比如华南理工大学,有很多青年教师也有需求。这些人,单位不解决的话,他们也要向政府申请保障房,所以由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也等于是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不过,这也让外界质疑,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会成为变相福利分房,是开历史倒车

目前国内其他城市也有不少地方传出消息,一些单位搭保障房的顺风车,却变相搞集资房,有的单位的员工还准备把集资房的名额转让给别人。彭澎说,这是挂羊头卖狗肉,用保障房政策,行集资房之实,这可能走回福利房的老路,造成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

单位自建保障房对于缓解广州保障房建设压力十分重要。关键是在建好的同时也要分配好。广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琳教授告诉本报,保障房分配给本单位的员工是没有问题的,但一定要分配给本单位困难的、有实际住房需要、符合住房保障要求的员工。分配的标准一定要和政府住房保障的标准相一致。在优先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后,如果有多余的房源,肯定要提供给社会。

估计到时候多出来了,他们也不会向外面提供,毕竟肥水不流外人田。彭澎认为,一定要加强社会的监督,因为虽然是单位自建保障房,但土地是政府免收了低价的,土地性质也产生变化,占用了很多社会资源,所以其申请的标准一定要跟政府建的一样。

陈琳说,企业自建保障房分配制度一定要公开透明,申请人员的名单、资产以及企业究竟有多少人需要申请保障房等信息都应该向全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人大代表等都可以监督企业的建房分房行为和申请人的资格,杜绝弄虚作假。我们可以鼓励举报,查实后,一定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彭澎说。

据当地媒体报道,此前广州市住保办曾表示,这些由国企自建成的房屋,属廉租住房的,由住保办收购后用于安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除部分优先解决该企业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外,其余由市住房保障办统筹向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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