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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重大决策机制建设意义重大

(2010-01-10 13:26:50)
标签:

法律

行政决策

政治协商

程序规定

法规文件

广州

杂谈

热焦点评(10-6):关注重大决策机制建设意义重大

彭澎

 

去年广州市的各项重大决策争议很大,其中很重要的是媒体和公众参与意愿强烈,可喜的是政府没有完全处于被动地应付,而是广泛听取民意,调整决策;更可喜的是广州正在完善重大决策机制建设,接连出台了《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我不知这些规则性文件之间有没有统一的计划安排,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关键词,即重大决策。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了五大类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改建、环保、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物价、公共交通、房地产开发等17个方面,要求政策出台前必有风险评估报告,对公众参与及听证会安排也有细致设计;特别要求定期评估实施中的政策;官员有违决策程序的,最高可予刑罚。政治协商规程首次明确,今后广州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关系民生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应对重大危机的预案和实施方案,都必须事先经过政治协商。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规定,广州10个方面的重大事项都将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依法撤销。且不论这三个涉及重大决策的法规文件有没有有机联系,但仅从表面上看,三个机构对重大决策的产生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其中,政府决策注重公众参与、风险评估;政协注重政治协商或利益的协调;人大注重最后决定权和监督。

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讨论已经较为充分了,对政治协商规程也开始在实践中试行了,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办法则刚刚出台,因此,除了各自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之外,目前关键还是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修改,要尽可能多地吸收民意、民智,使广州重大决策的出台更为妥当。这其中,首先要保证程序的合法。在法定程序中经过充分的讨论,这是防止决策失误的根本办法。其次要保证信息的公开。如果只公开对决策方正面的信息就不是充分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仅政府要公开必要的信息,而且科研部门、媒体及其它社会舆论都有权利公开相应的非机密信息,使决策有全面的依据。再次要保证相关利益方的意见表达权。无论是听证,还是座谈;无论是相关利益方代表,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社会贤达,都可以对重大决策表达各种不同角度的意见。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共识,可以减少很多政府与公众的隔阂,减轻群众对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对工作和生活带来的不便、不利的不满情绪。

值得关注的是,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办法比较详尽地规定了何为“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有15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有20项,“应当在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有4项,等等,举凡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均纳入“重大事项”范围。这对政府如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有一定的约束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可能要作相应的调整。这在“议行合一”的体制内是必须的,而政治协商也要尽可能与之配套。因而,重大决策是否在体制内完成机制改革是三大法规文件可能有所突破的。

但愿,三个机构在三大法规文件的规范下,使广州重大决策的产生更加富有理性的光芒,更加具有民意的基础,也让番禺垃圾焚烧厂选址争议中人大代表的缺位不再成为新的遗憾,同时也让政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有所作为。如此,则是广州人民的一大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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