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女当街生子拷问救助制度的缺陷
(2009-12-13 22: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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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救助管理缺陷杂谈 |
流浪女当街生子拷问救助制度的缺陷
彭澎
又一个流浪女当街生子,我们在庆幸这对母子生命力之旺盛的同时,不仅要反思我们当前的救助制度是否有缺陷。说“又一个”是因为此类事在全国范围已经发生多次了,但仍然没有杜绝的迹象。而前不久的一场寒潮也在广州夺走了两位流浪汉的生命,我们不能容忍“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悲剧再三地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出现。
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除此之外,许多地方还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等等。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转换反映了人权保障事业在中国的巨大进步。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越来越多的流浪乞讨者向我国大城市集聚;一些流浪乞讨者集中在中心城区乞讨,甚至出现了强讨、强要、职业乞讨等情形,而且他们宁愿露宿街头,也不愿到救助站接受无偿救助;同时一些救助站又出现了反复救助的现象。
相对收容是强制的,救助则是自愿的。根据规定,任何人不得强制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接受救助,而符合救助条件的被救助对象如果自愿寻求救助,则救助站应提供及时的救助。同时,受助人员也可以自愿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站后即可离站,救助站不得限制。因此,很多真正的流浪者并不愿意进入救助站寻求帮助。虽然当前救助站能提供的救助包括食物、住处等五项,但民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这4个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同时满足。但如果不设立门槛,救助站就可能变成免费食堂、免费旅社甚至免费医院。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有关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但治疗“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往往导致救助工作资金不足。救助站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仅靠政府财政投入是难以为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仍没有形成为重要趋势。必须借鉴国外经验,让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教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进入社会救助;也要鼓励举办“造血式”救助,通过教育培训促进就业来减少流浪乞讨现象。
再有,救助期满如何安置被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也是一大难题。在救助站,一些痴呆傻、精神病人不能提供信息,无法联络家属,救助期满后根本无法送出,特殊类别受助人员“站内滞留”严重,以致影响救助站正常工作的开展。还有的受助人死活都不愿离站,救助站又不可能强行推出门外;个别求助人员还会重复到救助站求助,而有关规定对于提供救助的次数并无明示;对职业乞讨者更是难以处理。
面对越来越多的流浪乞讨人员,只由救助站来处置也十分被动,应进一步规范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当然,救助管理站只是一个临时性救助体系,只有从源头上控制流浪乞讨人员才是根治办法。但要从根本上消灭贫穷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并非短期之事,即使象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流浪者占人口比重也是世界之最的国家。
回到流浪女当街生子事件,有两点可以断定我们不能受制于“救助自愿”的约束。一是怀孕妇女流浪乞讨非自己一人的独立行为,涉及婴幼儿权利的保护问题,应该实行强制性措施,保证胎儿的安全,保证生产的安全;二是疑似精神病患者不能任由其到处流浪,应该强制检查其精神状态,以免其对社会造成危害,当然这种强制检查应是由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多方参与,确保不得以疑似精神病人为由限制他人自由。
其实,流浪女当街生子前,有关街道、派出所已经出现在现场,但仍未能制止当街生子这种令人痛心情形的发生,说明有关部门在该出手时不敢出手,受制于教条或担心越权,以致事态发生。当然,我们仍感到欣慰的是,流浪女生子两天后,有关部门终于行动了,算是亡羊补牢,挽回了城市的脸面。同时,我们也要指出,值得庆幸的是:母子均算平安;流浪女没有受到犯罪分子的光顾。如果事态往那种方向发展,生活在这座城市里的人们都不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