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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周评(09-17):
1.公积金不能简单地说成是职工的私有财产。公积金具有两重属性,它既是职工收入的组成部分,又是政府通过公积金中心管理的共同基金。因此,职工与公积金中心不是简单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关系。公积金中有一部分是企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在一些单位为了避税,把收入的更多一部分通过公积金转化为职工免税收入;而职工缴存的部分也是免税的。所以,作为全体职工的共同基金,公积金具有部分公共属性,政府将其在存储期里集中管理并作投资使用,保值部分往往投资于国债等安全系数较高的领域,增值部分往往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2.公积金的管理属于公共管理范畴。既然公积金不简单地归类为职工私有财产,那么,其管理就不会是企业性质。公积金中心管委会有职工代表,但这种代表如何产生,其广泛性和代表性仍有待质疑。由于其管理和使用的特殊性,管委会中还应该有专家代表,从技术层面代表公共利益,提出专业化建议。更为重要的是重要决策应该有征求民意的机制,至于是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等,具体形式可以因情况而定。此外,每年对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公之于众,接受监督。
4.不留存就不是公积金了,但留存多少应根据各地公积金余额和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房地产发展情况来决定。公积金的管理与使用很大程度上有一种互助会或共济会的性质,也就是说集中起来解决公众住房福利问题。因此,如果是不预留随便支取,哪就没有公积金存在的必要了。而且,公积金在缴存时是一种避税性质的收入,如果不预留地随支随取,也就等同于通过公积金来逃避个税了。但问题是,究竟预留多少为合适,是半年还是一年,还是三月、一月,这要考虑当地公积金余额状况,也要考虑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公积金的依赖程度。职工因大病可以支取公积金显示其用途已经转变,使用的多样化、灵活化、人性化更加突出。毕竟公积金最终是用之于民的,对其缴存征收、管理使用、投资增值等都有全面的规划,才能真正实现公积金设立和使用的科学化。
( 200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