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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中公告期的时间跨度有可能被认定为8天

(2010-02-06 21:08:01)
标签:

拍卖法

拍卖公告

公告期

更改

人大

法工委

财经

分类: 艺术品收藏和拍卖理论与实践

    我国《拍卖法》在第四十五条中指出:“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我们拍卖业内一直认为:如果将公告发布日算做第一天的话,拍卖会可以安排在第七天头上举行,或者说用拍卖会的日期数字减去发布公告的日期数字(如果二者都在同一个月内的话)等于数字7(以下称为“算法一”)。从199711日起到现在,社会各界也都基本认同这一计算方法。但在一些涉及拍卖的诉讼中,某些案件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却坚持要求发布公告日后再数7天才算合法,即用拍卖会的日期数字减去发布公告的日期数字(如果二者都在同一个月内的话)等于数字8(以下称为“算法二”),甚至有法院判拍卖公司原来的7天公告期违法的案例。

几年以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此请示了起草《拍卖法》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他们在研究之后指出:《拍卖法》中的公告期的表述与一般法律中的表述有所不同,可以认为拍卖业普遍认为的“算法一”是合乎立法本意的,但他们也表示将继续征求各界的意见。

最近,在中拍协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的年会上,人大法工委民法室陈佳林副主任一见我的面就说起来:“我们征求了国家的多位文字专家、法律专家,大家虽然还有分歧,但经过研究我们有可能形成新的意见,即采用‘算法二’”。陈主任问我:这样的更改对行业内的实施有没有障碍?我回答说:一旦人大形成文件,我们业内一定会大力宣传,但要预留出时间。陈主任表示:不仅如此,而且会对实施前的“算法一”的运作既往不咎。陈主任在年会上也向中拍协领导及各位委员说明了对采用这一新的公告期计算的研究。

虽然,陈主任没有说出是否一定会更改公告期的算法以及可能发布、实施的日期,但我的感觉,这件事也许已经基本商定了。因此,我们的拍卖企业应该关注这一拍卖程序上的重大改变以及它的发布、实施的日期。如有可能,详细研究进一步的对策,为避免纠纷,企业可尽早改用“算法二”,并研究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股权拍卖等其他关于拍卖公告期的表述,为安全起见,也最好都在规定的时间上至少加上1天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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