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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术语标准化起草小组西安讨论会纪实(二)

(2009-10-19 14:02:38)
标签:

拍卖

标准化

术语

初稿

修改

西安

讨论会

财经

分类: 艺术品收藏和拍卖理论与实践

第三个议题就是要对所有中选的49个术语逐个进行准确的定义。这是一项要求十分细致的工作。讨论会的主要精力也都放在了这上边。

原《拍卖术语初稿》中对术语委托竞投的定义是:“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讨论会上,有人提出,应该按照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中的名称,将委托竞投改为委托竞买,也有专家提出,将初稿中术语电话委托以及未来可能多见的网络委托纳入到定义委托竞买中来,于是,术语委托竞买的定义就成为了:“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的包括现场举牌、电话委托、网络竞价及其他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原《拍卖术语初稿》中对“恶意串通”的定义是:“在拍卖中,竞买人之间或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私下合谋出价,给其他拍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讨论中, 田教授认为,私下合谋出价还应包括进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串通,同时,造成损害的也不仅在于当事人,例如,强制拍卖中的恶意串通有可能对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带来损害或损失。大家一直同意田教授的意见,并将“恶意串通”的定义改为:“在拍卖中,拍卖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拍卖术语初稿》中对“竞买保证金”的定义是:“竞买人为担保其竞买行为向拍卖人交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讨论中大家纷纷建议将术语实施主体改成拍卖人,并将定义设置得更加严谨,因此最终“竞买保证金”的定义改成了:“拍卖人为保障拍卖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竞买人恶意竞买及买受后违约,要求竞买人预先交纳的一定金额的信用担保。”

讨论会上,大家还将原来的“优先购买权”的定义“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同等价位上优于他人买受特定拍卖标的的权利”改为了“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于他人买受特定拍卖标的的权利”,以使该定义更加符合相关法律的原来的表述。

“保留价”原来的定义为:“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售价”,会上也将其改动得更加严谨:保留价“也称为底价,是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可以成交的最低价格。”

在西安讨论中新选入的术语“拍卖预告”,会议给出的定义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拍卖公告之外,由拍卖人发布的拍卖活动的信息。”

总起来,《拍卖术语标准化文件》西安讨论会是卓有成效的。下一步就要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行内的意见,以使选入的拍卖术语更加能够代表我国拍卖业目前的经营现状和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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