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也要有点“超前意识”
(2008-07-05 22: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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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谭浩俊
近日,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将追究行政首长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7月4日《中新网》)
行政问责制,是近年来各地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操作办法和手段来看,这项制度远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产生理想的作用。给人的感觉是,这项制度的实施,总是在发生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以后,总是在被动应付,是一项“救火式”的制度。
亡羊补牢固然可喜,但毕竟是在亡羊以后,是在发生了问题、出现了损失以后。假如现行的行政问责也有点“超前意识”,能够做到未亡羊、先补牢,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岂不更好?
毫无疑问,广东省同时出台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两个暂行办法,就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具有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的感觉,将更加有利于政府部门履行好职责、行使好职能,更加有利于行政首长行使好权力、承担好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了重大问题,如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等,一旦对行政首长实施问责,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这些被问责和追究者,往往都会有一种被“冤枉”了的感觉,似乎这些责任不该由他们来承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日常工作中的责、权、利不明确,一些官员只看到权力和利益,而很少想到责任。所以,一旦到发生问题追究责任的时候,他们还不清楚自己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如此,能不有被“冤枉”的感觉吗?
毫无疑问,广东省将行政部门、行政首长哪些该为、哪些不该为的行为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应当属于“事前已经打过招呼”的责任追究方式。打了招呼还继续违反,那只能算咎由自取了。尤其令人赞叹的是,这两个暂行办法不仅对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的行为提出了要求,而且对行政负责人的语言也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将追究行政首长责任。不仅一语击中要害、击中机关诟病,而且对于提高政府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提高行政负责人的水平、减少负面影响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问责从表面看是一项“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实际并非如此。如果能够把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可能发生的言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并以此来规范、约束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的行为,使其不乱作为、乱表态、乱许愿、乱行政,岂不可以减少许多问题、许多负面影响?岂不可以大大减少问责和追究当事人责任的问题?
法律也好,制度也罢,其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多少人、处理多少人、追究多少人的责任,而是为了约束、规范人的行为,减少不规范言行的发生,使人们的言行能够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从要我这样做转为我要这样做。
行政问责也是如此,如果每个行政部门、行政首长都能够依法行政、规范运行、文明操作了,还要追究谁的责任呢?
超前制定制度、约束行为,不管从哪方面讲,都比事后追究责任要来得积极、主动、有效。
作者:江苏省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