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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惩酒后醉驾交通肇事—《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13日AA01版

(2013-08-13 09:32:16)
分类: 朱律师点评

    广州交警昨日中午通报称,昨日凌晨345分许,广州海珠区江湾路013号灯杆对出路段(北往南方向)发生一起私家车、出租车、单车相撞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中一名是外籍人士。相撞的车辆包括两辆出租车、1辆私家车和1辆单车, 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中乘坐出租车的死者系外籍人士;事故还造成4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3人轻伤。

据初步调查:经检验,私家车驾驶人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5 5 .8 mg /100m l,涉嫌醉酒驾驶,彭某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待检验确定,现肇事司机均已被警方控制。

   

    律师说法:应严惩酒后醉驾交通肇事

    昨日,国内知名律师朱永平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对酒后醉驾交通肇事的确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客观情况,但他建议酒后醉驾交通肇事应严惩。

    朱永平说,全国各地都有酒后醉驾肇事的案例,判刑也各不相同,主要焦点就在于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以交通肇事罪来说,量刑主要是37年,即便是醉酒驾驶或导致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也是7年的量刑期。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

    至于如何判断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朱永平说主要看肇事者是否主观放任,以及在肇事后有无对受害者实施救护措施。朱永平说,在目前最严交规大环境下,酒后醉酒驾车本身就是一种主观放任。“你明知道喝酒开车可能会出事,但还是这么干,这不就是主观放任吗?”另外,警方现场勘查有无刹车痕,以及肇事司机有无及时报警或施救,都是日后量刑的重要根据。

    另外,以上事故造成43伤,朱永平表示,肇事司机和车主还要面临高额赔偿,“如果赔偿到位,获得死伤者家属的谅解,也有减低量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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