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者涉危害公共安全罪—《羊城晚报》2013年8月13日A13版
(2013-08-14 09:15:08)分类: 朱律师点评 |
昨日凌晨3时45分许发生在海珠区江湾路的车祸造成四死三伤,受伤的肇事奔驰车司机黎某经检验血液乙醇含量为255.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司机黎某在醉酒后胆敢开车上路,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呼吁修改交通肇事罪
记者查阅资料得知,交通肇事,即使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7年;而一旦发现是酒驾肇事致人死亡,有可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该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或死刑。
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又该如何认定呢?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认为,司机在醉酒后明知道不允许开车还胆敢上路,本身就是放任,显然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肇事司机黎某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据悉,朱永平曾多次呼吁要修改交通肇事罪,“应该针对交通肇事不同的等级、不同的档次进行处罚,这才能从根本上规避同案不同判的现状。”朱永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