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家长开发商物管都需担责—《新快报》2012年5月29日A15
(2012-05-29 1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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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朱律师点评 |
原本是发生火灾时帮助逃生的消防通道,却差点成为12岁女孩小凡的夺命路。前晚8时许,广州白云区金沙洲金满家园发生一起坠楼事件,12岁女孩小凡在楼顶通过消防天桥时,天桥突然破裂,小凡从10楼坠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目前仍在治疗。事发后,金满花园物管处表示,消防天桥为开发商金满公司为通过消防安全检查而安装,物管处并未参与。
律师说法:家长开发商物管都需担责
昨日下午,新快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朱律师表示,发生这样的不幸,小凡的监护人需承担60%的责任,而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处则需共同承担40%的责任。
朱律师说,小凡属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尽最大努力的保护。“小女孩的父母没有尽到监管和守护未成年人的责任,需要承担事情的主要责任。”此外,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处则需共同承担剩下的40%责任。“开发商在建造这个通道时,虽然手续齐全,但是到底有没有通过国家的验收呢?物业管理处则是在管理公共的通道时,没有设置安全的措施,让人随意通过,才造成了小女孩坠楼的事情发生,同样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