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公交广告起码要给个缓冲期—《新快报》2012年5月12日B21版
(2012-05-15 14: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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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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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公交广告起码要给个缓冲期
特邀议员 广州市人大代表 朱永平 广州知名律师
朱永平:建设部于2005年颁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广州市人大于2009年修订颁布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公共汽车电车车站、车身上设置广告的,不得覆盖站牌、车辆标志、车窗等设施和影响安全驾驶。”广州交委于2009年9月颁布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我市公交广告资源利用的规划和管理,指导公交广告资源经营单位做好公交广告收益提升工作。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工作。”因此,广州交委是各公交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交委依据前述规定整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新快报:市交委表示,整改依据是2009年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车身上设置广告的,不得覆盖站牌、车辆标志、车窗等设施和影响安全驾驶”,而市工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联合发出的《广州市机动车车身广告登记指引》却提到,“密闭式空调公共汽车允许设置喷涂全车广告”。有媒体称之为文件“掐架”。对此,各位怎么看?
朱永平:两个文件并非在“掐架”。实际上,《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是上位法,其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是个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广州市机动车车身广告登记指引》是下位法,它在具体实施“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六条规定。“车身上设置广告的,不得覆盖站牌、车辆标志、车窗等设施和影响安全驾驶”与“密闭式空调公共汽车允许设置喷涂全车广告”并未矛盾。《广州市机动车车身广告登记指引》第十四条“设置、制作车身广告”共有十款详细规定,“密闭式空调公共汽车允许设置喷涂全车广告”是其中第四款的部分规定,第四款全部规定为“广告版面应保留原车身颜色;不得在车身前、后外表面及玻璃和驾驶室门窗喷涂广告,密闭式空调公共汽车允许设置喷涂全车广告,但车身两侧玻璃的单透即是贴单边面积不能超过1.5平方米,且在玻璃底部以上不超过30厘米;在公交车、出租车后玻璃上可粘贴一条不干胶车尾广告,须在后窗玻璃底部以上不超过25厘米(出租车为15厘米)处粘贴;”广州交委此次整改与该指引并未冲突,市民不能断章取义地以“密闭式空调公共汽车允许设置喷涂全车广告”等来判定广州交委此次为越权整改。
损失不能仅由公交公司承担
新快报:按照交委要求清理车窗位置广告,将会造成违约。目前,已经有公交公司收到广告公司委托律所发出的法律文书。据广州市广告行业人士估算,全市全车身广告公交车整改,光广告制作费损失就接近五千万。对于公交企业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朱永平:广告公司依据与公交公司签订的合同来追究公交公司的违约责任是合法、合理的。实际上,广州公交公司能否做到两个文件对车身广告的具体规定都有待商榷,换言之,若部分公交公司明知道广告公司在车身某个位置上放置广告是违反两个文件或其他规定,那么,公交公司承担对广告公司的违约责任亦无可非议,要对“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负责,造成严重的损失也应一力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