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见义勇为者将该如何被追责
“不能让好人摔倒在司法面前”,这是广东著名律师朱永平在日前华南师范大学校园内举行的第二届全国好人论坛上的疾呼。论坛传出了两个好消息,一、广东将修订“广东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诬告见义勇为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二、广东将从明年1月开始“广东好人榜”的评选活动。
放眼全国,正如朱永平律师指出的: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和金华吴俊东案,三大轰动一时的案件,拷问现行司法制度下的逻辑思维。“全社会扶不起一位摔倒的老人”成了这个年代最深的隐痛和伤疤。
西谚有两句话,一句是法无外乎人情;一句是法律不仅是公正的,而且看起来是公正的。意思是,法律是道德、风俗、社会秩序、生活常识等这些“人之常情”,通过国家意志体现出来,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要基本符合“人之常情”。但是,从南京彭宇案,再到发生在许云鹤和吴俊东身上的司法悖论,一件又一件案例表明:司法已经违背了“人之常情”。确实到了从司法层面进行矫正的时候了,至少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在法律层面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保护;第二步,纠正违背“人之常情”的司法逻辑。
相对于立法,如何运用法律也是关键。其实,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诬告见义勇为并且“索赔”的,已然涉嫌诈骗罪。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不过是将见义勇为者的权利进一步丰满,并且遏制住诬告者心中的“恶”。而如何司法裁决,才是问题的关键。目前最起码要做两方面的事:其一是呼唤和发起民间对被诬告的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援助,甚至对民间提供法律援助者,都可以纳入“广东好人”的奖励范围,从而鼓励更多的法律界人士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援助;其二如朱永平律师所讲,要规范地方法官在此类案件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给上“好人榜”者予以奖励,固然值得称道。但在奖励的同时,必须从司法建设上下工夫,“不能让好人摔倒在司法面前”,既是司法所应该体现的根本公正,也应该是社会的一道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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