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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大道隧道车祸   肇事司机确系醉驾—《南方都市报》2011年11月1日广州读本

(2011-11-01 10:06:15)
标签:

杂谈

分类: 朱律师点评

黄埔大道隧道车祸   肇事司机确系醉驾

 

摘要:前日凌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隧道内,一辆飞驰而来的小车撞上4名正在路面施工的工人,导致4人全部身亡(详见昨日本报AⅡ广州读本05版报道)。昨日,天河交警部门通报称,肇事司机存在逃逸行为,目前已被确认为醉酒驾驶。

    律师说法: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相比,有三点区别。一是醉酒驾驶还是酒后驾驶,二是是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三是是否有造成重大死亡结果。由于警方已经确认,肇事司机属于醉酒驾驶,并且在事发后逃逸,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一车祸造成4人死亡,朱永平认为,检察机关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并起诉肇事司机。同时,他称,相比交通肇事罪只能量刑57年,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最高可判死刑。

    朱永平认为,死者在夜间作业时遭遇车祸身亡,应该认定为工伤事故,并认定为因公牺牲进行抚恤,甚至可以认定为烈士

    链接

    醉驾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20115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应该说,这次修改《交通安全法》是对于醉驾者的行政处罚。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前后比较,本次修改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了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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