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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逃逸就能减轻处罚?-《羊城晚报》2011年5月17日A3版

(2011-05-18 10:35:28)
标签:

杂谈

分类: 热点探视

醉驾肇事,逃逸就能减轻处罚?

有法律专家认为,“酒驾入刑”存在法律空白地带,仍需司法解释

16日,广州交警通报了海珠区怡乐路“5·7”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肇事者杨某某确实是酒后驾车肇事,逃离现场为逃避酒精测试。尽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这起案件仍留下不少思考:如果逃逸醒酒后再自首,如何认定醉驾?醉驾肇事逃逸是否可以避免“入刑”或减轻处罚?如何弥补这一法律空白?

 认罪与否,决定自首是否有效

 有网友还根据怡乐路车祸和深大车祸总结出一条规避重罚的方法:酒驾———肇事逃逸———酒醒后隐瞒饮酒情节投案———无法举证———以自首论从轻处罚。

 对此,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则认为,车祸逃逸,反而会加重处罚情节。因为发生车祸后,如果肇事者不逃逸,即使造成人员伤亡,也只是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肇事者逃逸,刑罚的档次就更上一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醉酒驾驶最高判死

醉酒驾驶并逃逸,到底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朱永平说。 同时,根据《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依法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朱永平认为,如果确定杨某醉酒驾驶,并造成一死一伤,不排除有可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逃避检测,仍有办法认定醉驾。

朱永平则认为,针对杨某是否醉驾,不能简单以一份血检报告为依据,而应广泛搜索第三方证据。在采访中,朱永平律师呼吁,广州警方能够通过目击证人或者其他证据,尽快确定公布是否酒驾的最终结果,还死者以公道。

 填补空白,司法解释不可或缺

 醉驾入刑后,司法解释迟迟未出,也给此案带来了诸多争议。

 朱永平认为,针对“酒驾入刑”存在的法律空白有三点:其一,是肇事者发生车祸后,下车逃逸,躲避血检时间,造成无法直接判断肇事者是否喝酒;其二,是酒驾逃逸关系到普通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罪之间在转换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仅仅凭借肇事者的单方面口供,是远远不够的;其三,是在罪与非罪之间还需作进一步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谈到关于‘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观点是正确的。”朱永平认为,因为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违法犯罪但情节轻微者,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关于这三方面的法律漏洞,都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司法解释。而法律已经制定出来,全国人大不需也不可能再对此进行更改。

朱永平说,目前刑法的危险驾驶罪,只是针对酒驾没有肇事的情况,对醉驾肇事,是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还需要依靠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肇事的刑罚幅度,提高对醉驾的处罚,形成更大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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