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恕不退换”不是霸王条款?-《羊城晚报》2011年5月16日A5版
(2011-05-17 09: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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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朱律师点评 |
电影票“恕不退换”不是霸王条款?
观众状告电影院,法院仅判影院违约退款;律师认为未经协商就是霸王条款
羊城晚报讯
律师:未经协商就是霸王条款
对于此案,越秀区法院认为电影票背面的条款有两个含义:一是原告购电影票后,由于自身原因无法观看影片,被告不予退换电影票,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二是原告购电影票后,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观看影片,被告也不予退换电影票,则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不过法院认为:“该条款内容过于简略,会产生不同的含义,而根据证人及原告反映,被告当时已明确立即退还电影票价给原告或改看其他影片,赔偿问题可另行协商,即被告也并非以此条款的第二种含义作为依据不予退还电影票价款给原告”,因此法院认为该条款属内容不明确及有歧义的条款,并非霸王条款或无效条款。
朱先生不能接受法院的判决,考虑上诉。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对此的看法是:未经合同双方协商,“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就是霸王条款,此案法院的判决回避了问题的本质,违背了《合同法》的法制原则(即在格式条款侵害了合同主体一方的利益时法院应做出不利于合同制定者的解释)。他明确表示:“法院应该要求电影院不能在电影票上写此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