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强奸罪内涵呼声高涨-《南方日报》1月6日A14版
(2011-01-06 1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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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被男人强奸,若未受伤,该如何定罪及维权? |
扩大强奸罪内涵呼声高涨 |
其实,近两年男性被同性强奸的案例的确不少,但强奸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是首次。“而且,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强奸犯有期徒刑1年,已经是很难得的进步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说。
“按照法理,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按照目前的《刑法》,该案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朱永平说。
其实,正是法律的漏洞降低男性强奸同性的风险。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4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此类行为的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这类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一直是法律上的漏洞盲点。因为不属于“强奸罪”,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此类案件,要么不定罪,要么往往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
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这些转变其实值得我们关注。
当然,这种转变的呼声近年来一直没有停息。在记者统计调查的诸多男性“强奸”男性的报道中,撰稿记者往往都会连线法律专家,并呼吁改变目前的《刑法》,来保护男性的权利。几年来此类案件层出,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条款依然没有任何修改的趋向。
对此,朱永平解释道,这是因为此类案件毕竟还是少数,而且其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触动高层和法律制定者的地步。他说:“在中国,修改立法或者立法必须要有更多强有力的案例来推动。”他表示,在每年的两会上,对于此问题,也只是有零零散散的代表提出修改此条款的建议,并没有形成势力。因此,此事需要更多的民间力量来关注。
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刑法》不改,案件不断,受害人怎么办?
朱永平的回答是:“没办法,由于出现了法律空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对男性强奸者最多的惩罚也就是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而这些又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所以受害者获得补偿的几率不大。”
但目前为止子,几种与此类行为有关的量刑方式都存在明显的不足。
第二种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它的构成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否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章虽然规定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为轻伤,但是现实中的鉴定实施起来却并不容易。
第三种是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该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案例在我国也出现过。如2004年轰动一时的大连男性少年被男老板“强奸”案,虽然当时有证人及医生鉴定该少年肛门流血破裂,但因为缺少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只是判了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也只是对该老板进行了15天的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