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扩大强奸罪内涵呼声高涨-《南方日报》1月6日A14版

(2011-01-06 10:11:34)
标签:

杂谈

分类: 热点探视
 

男人被男人强奸,若未受伤,该如何定罪及维权?

扩大强奸罪内涵呼声高涨

 

    42岁男保安将自己18岁的男同事强奸”,并导致受害人受轻伤。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昨天,这条消息引起了全国关注。关注的原因不在于猎奇,而在于判罚的逻辑。很多网友质疑:“如果受害人被强奸后没有受轻伤,怎么办?” 记者搜集了近年来男性被同性强奸的案例,虽然不多,但件件令人咋舌,而且大多数处理结果是无法治罪,赔钱了事,甚至没有赔偿。因此,近年来呼吁增加法条或者扩大强奸罪受害人主体的声音不断加大,但刑法仍无松动的表现。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张健建议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

  其实,近两年男性被同性强奸的案例的确不少,但强奸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是首次。而且,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强奸犯有期徒刑1,已经是很难得的进步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说。

  按照法理,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按照目前的《刑法》,该案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朱永平说。

  其实,正是法律的漏洞降低男性强奸同性的风险。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4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此类行为的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这类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一直是法律上的漏洞盲点。因为不属于强奸罪”,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此类案件,要么不定罪,要么往往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

 此类案件尚未引起立法界重视

 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建立在对于强奸的理解之上,随着观念的改变,“强奸的内涵应该有所变化。

  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这些转变其实值得我们关注。

  当然,这种转变的呼声近年来一直没有停息。在记者统计调查的诸多男性强奸男性的报道中,撰稿记者往往都会连线法律专家,并呼吁改变目前的《刑法》,来保护男性的权利。几年来此类案件层出,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条款依然没有任何修改的趋向。

  对此,朱永平解释道,这是因为此类案件毕竟还是少数,而且其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触动高层和法律制定者的地步。他说:“在中国,修改立法或者立法必须要有更多强有力的案例来推动。他表示,在每年的两会上,对于此问题,也只是有零零散散的代表提出修改此条款的建议,并没有形成势力。因此,此事需要更多的民间力量来关注。

   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刑法》不改,案件不断,受害人怎么办?

  朱永平的回答是:“没办法,由于出现了法律空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对男性强奸者最多的惩罚也就是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而这些又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所以受害者获得补偿的几率不大。

  但目前为止子,几种与此类行为有关的量刑方式都存在明显的不足。

 第一种量刑方式是以侮辱罪论处。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依据规定,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侮辱罪,所以以侮辱罪来定性实在有些牵强。同时,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强奸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相比,这样的量刑实际上也存在一种放纵的后果。

  第二种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它的构成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否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章虽然规定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为轻伤,但是现实中的鉴定实施起来却并不容易。

  第三种是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该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案例在我国也出现过。如2004年轰动一时的大连男性少年被男老板强奸,虽然当时有证人及医生鉴定该少年肛门流血破裂,但因为缺少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只是判了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也只是对该老板进行了15天的行政拘留。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