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动商贩管理暂行办法》(朱永平律师修改稿)
(2010-09-03 13: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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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动商贩管理暂行办法》
(朱永平律师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流动商贩的管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商贩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固定摆卖场所,从事摆卖活动的自然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商贩摆卖行为。
第三条 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市、区、街(镇)三级管理,形成区、街(镇)、居委、小区四级按规划设置的模式,按照“无序变有序,粗放变精细,流动变固定”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市、区、街(镇)成立流动商贩管理领导小组和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对内称“流动商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设在市、区、街(镇)城市管理部门,隶属城市管理部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统筹协调、监督考核流动商贩的管理和规范工作。市、区、街(镇)成立流动商贩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服务中心。流动商贩对流动商贩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服务中心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管理机关申诉。
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文明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和规范的相关工作。
在政府指导下,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固定商贩要落实门前七项责任。
第四条 对流动商贩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路段、区域严禁,其它路段、区域严管并就地规范,重心下移至社区。以街(镇)为主体,由街(镇)、居委、村、社区、小区物业、市场管理机构联合划定流动商贩临时摆卖区域,经市、区流动商贩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后实施。
因城市管理、建设或者规划需要,需变更或者撤销临时管理区选点时,应当提前告知流动商贩。流动商贩应该无条件服从。同时,尽量安排流动商贩在其他摆卖选点摆卖。若造成流动商贩巨大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 流动商贩临时摆卖区域要限制摆卖规模,明确摆卖范围、摆卖时间、保洁要求等事项,统一标准、统一划线、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摊位只能由申请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摆卖,禁止租售摊位和变更使用性质,禁止扩大摆卖范围,禁止售卖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售卖淫秽色情物品,禁止销售侵权盗版物品等违法物品,禁止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街(镇)对流动商贩临时摆卖区域负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充分征求选点周边单位、居民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选点布局,并按“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随当地经济增长和市场发育水平进行调整。对规划缺失或未落实规划造成占道摆卖、乱摆卖者,由市城管委进行督办,情节严重、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七条 日常管理经费来源为政府补贴和收取管理费。政府补贴和具体收费标准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定。流动商贩对财政和物价局核定的管理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流动商贩管理领导小组和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听证。市、区、街(镇)流动商贩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服务中心按季度/月份收取管理费,流动商贩有权要求其开发票。
第八条 日常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以下原则由各区自行制定。
(一)准入退出机制。户籍人口凭户口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摆卖申请;外来流动商贩凭广州市居住证、在穗固定住所证明和身份证,向居住证颁发街道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摆卖申请;要优先照顾本地户籍的弱势群体和法律法规明确的群体,流动商贩提交申请时可以附加其意向摆摊的临时摆卖区域。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该给予考虑,并在30天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若不同意申请,需要说明原因,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该告知补齐。
(二)持证摆卖制。进场摆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区流动商贩管理机构颁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摆卖凭证,并发放流动商贩文明摆卖胸牌,要求摆卖时必须挂牌上岗。流动商贩胸牌内容包括摆卖者姓名与照片、摆卖地点、摆卖类型、摊位编号、联系电话等。流动商贩取得摆卖凭证后,在有效期内退出摆卖可以向颁发机构申请注销。
(三)违规记分制。制定入场摆卖的条件、程序、惩戒等内容。以年度为周期,定期检查,实行违规行为记录,无不良记录者办理续期,在摆卖有效期内违规行为严重者取消其摆卖资格;同时教育流动商贩更新就业观念,尽快寻找更好的就业机会。每年定期公布检查记录结果,若商贩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四)摊主对话制。管理和执法人员随时与进场摆卖人员对话,了解需求,持续改进。对于商贩提出的合理建议,应该尽快采纳改进。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按条例严格处分。
(五)场地达标制。各街划定的流动商贩临时摆卖区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防止同业竞争,不与周边正常经营商户产生恶性竞争;二是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三是不影响交通组织和防火安全;四是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六)违规举报制。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对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全程接受公众监督。
(七)摊位公告制。街(镇)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定期公告辖区摊位资源数量和使用情况,当处于饱和状态时,提示流动商贩另谋出路。
第九条 市、区定期对流动商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市流动商贩管理领导小组对各区每季度至少考核一次,区对街每月至少考核一次。
第十条 管理和规范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妨碍、阻挠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形成黑恶势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非临时摆卖区域的流动商贩严格进行查处,引导流动商贩在依规设立的临时摆卖区域内合法设点摆卖。
第十二条 管理和执法人员要文明、规范、和谐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对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