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走鬼”设定六项权利
(2010-09-03 13: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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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走鬼”设定六项权利
朱永平律师
日前广州市城管委发布了《广州市流动商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就该征求《意见稿》积极问计于民,广泛征求市民意见。通读该《意见稿》后发现,《意见稿》几乎都在规定流动商贩经营行为的义务,缺乏流动商贩经营的权利及其权利受损后的救济途径等规定。
《意见稿》应当增加明确流动商贩经营行为的权利规定,流动商贩经营行为的权利应当包括如下:
1、申诉权。流动商贩在经营活动中受到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公待遇时的救济。《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的流动商贩管理领导小组和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这两个单位的性质是什么?他们对流动商贩作出的不公决定后,根据这两个单位的性质,流动商贩可以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诉或申请复核?详见《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的修改。“流动商贩对流动商贩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服务中心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管理机关申诉。”第八条第三款的修改“每年定期公布检查记录结果,若商贩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2、流动商贩准入和主动退出市场的权利。有关部门对于流动商贩的经营申请必须在一定期限给予答复。当流动商贩发现其经营活动发展不下去时,经营遇到困难时,流动商贩想退出在该临时经营区域时,可以向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书面提出退出市场的申请,退出申请经审批后,流动商贩合法地退出该临时经营区域。详见《意见稿》第八条第一款修改部分。“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在30天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若不同意申请,需要说明原因,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该告知补齐。”第八条第二款修改“流动商贩取得经营凭证后,在有效期内退出经营可以向颁发机构申请注销。”
3、受偿权。因城市管理、建设或者规划需要,需变更或者撤销临时经营区选点时,有提前告知义务,流动商贩因此受到巨大损失时,有获得适当补偿权。详见《意见稿》第四条修改部分:“同时,尽量安排流动商贩在其他经营区选点经营。若造成流动商贩巨大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监督管理权。流动商贩对该临时经营区域的整体经营环境、经营方式等有向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合理建议的权利,对于管理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享有监督权。详见《意见稿》第八条第四项修改部分“对于商贩提出的合理建议,应该尽快采纳改进。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按条例严格处分。”
5、听证权。流动商贩对影响其经营的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申请听证权。如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临时经营区域的划定有听证权。详见《意见稿》第七条修改“流动商贩对财政和物价局核定的物业管理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流动商贩管理领导小组和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听证。”
6、选择摆摊区域权。流动商贩在申请经营时,是根据户口所在地进行申请的,这会限制流动商贩的经营范围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区。流动商贩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经验选择经营区域。详见《意见稿》第八条第一项“流动商贩提交申请时可以附加其意向摆摊的临时经营区域。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该给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