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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管委制定的《拆违办法》不是个好办法

(2010-08-27 15:37:22)
标签:

杂谈

分类: 朱律师点评

广州市城管委制定的《拆违办法》不是个好办法

 

遍地开花的违建令政府高级官员震惊。防违和拆违建并不是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相反,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条例林林总总,甚至重复还有的冲突。广州市实际拆违部门在风头火势下又搞个《拆违办法》,是不是逼到墙角而反抗?应该是,但这不是个办法,应该去制定《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实施办法》。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有三个是涉及拆违建,即《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现在的市城管委不能超越这三个《条例》,更不能超越上位法,比如《物权法》、《规划法》、《行政处罚法》。

显然,《办法》中规定对违建“没收充公”是违反上位法的,国家大法对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规定的,“没收充公”的规定侵犯了业主的财产合法权,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下,“没收充公”超出了处罚权限。

行政机关对公民的房屋予以强行拆除,实际是一种“行政处罚”,依《行政处罚法》规定,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也规定除了有六种情况以外违建,由城管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沙岛的违建,本应由城管委申请人民法院去拆除,却由城管委联同其它行政力量去拆除,涉嫌违法拆除。用违法的办法对付违法建设。用司法的程序去解决违建,实际不仅树立法治力量的公平公正理念,还可以让违建的人服法,而政府减少了行政麻烦。

管住物业公司监视违建,是个好点子。由主管物业公司的房管部门去处罚物管,的确对防违建起到一定作用,如果违建严重,由工商局吊销其资质和营业执照,也许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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