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大修有望按速收费-《羊城晚报》
(2010-04-23 15: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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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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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家、业界代表齐聚本报参与主办的消费者论坛,共商如何打破“消费潜规则”——
高速公路大修有望按速收费
本版撰文/羊城晚报记者 |
论坛首次提出“公共服务消费者”概念,可望打破公共消费领域“维权无力”的局面“高速公路大修,导致“高速路”变成了“低速路”,可以要求退回通行费?电话充值卡只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效,过期只能作废,约定无效?出租车不按计价表收费,是拒坐还是无奈接受?
面对不断涌现的消费潜规则,昨天上午,在广东省消委会、羊城晚报和南方电视台等单位主办的“2010年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发布会暨‘消费与服务’论坛”上,消费者代表、维权专家、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代表激烈交锋,有分歧、有争议,更有共识———广东若想成为最适宜消费的省份,必须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全面参与,让“消费潜规则”无所遁形。
有车一族,不少都有过高速公路只能“低速”通行却按“高速”收费的经历。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的“公路消费者”概念,不少嘉宾还是头次听到。朱永平说,要把马路当成消费品,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等于跟高速公路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车主就是一个消费者,应该树立起“马路消费者”的概念。但“在中国,高速公路是消费品的概念、车主是马路消费者的概念,远没有建立”,朱永平遗憾地说。
对这一观点,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先生深表赞同。他指出公路消费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如很多人反映华南快速每公里的定价明显不合理却至今没有进行改动,高速公路在低速的时候依然收高速费,甚至匝道都计算成高速公路。他说广东最近又在全省实行年票制,在已经收取燃油费的情况下,对原来没有收年票的地方实行年票,让那些不走收费公路的车辆也要缴纳,这是不公平的。“在类似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概念并没有建立。”
律师与专家们认为,不论购买商品、开通手机业务,还是坐上出租车,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都是一种消费行为,付款者都是“消费者”。他们指出,不论是商品服务还是公共服务领域,都应该树立“消费者”概念,自觉维护自身的权益。王则楚认为,在消费者的维权过程中,普遍带有一种公民意识,尤其是针对公共服务的投诉。
打破“消费潜规则”需要全民参与
旧的“消费潜规则”还没打破,如酒楼、餐馆变相拒绝开发票,新的“消费潜规则”却又不断涌现,如电话充值卡过期只能作废、网购货物需签收后才能验货。律师们告诉消费者,“消费潜规则”有一个共性,即跟相关法律法规是抵触的,那么打破“消费潜规则”是有法可依,但它确实又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消费者贵在坚持。
“潜规则的背后是深刻的利益问题,从挑战潜规则到取得最后的胜利,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将是个长期的过程。打破潜规则,需要全民参与。”广东省消委会会长冯湘勇认为,破解消费潜规则,有赖全社会力量,有赖行业协会、经营户、消费者、新闻媒体、行政管理机关、审判机关、消委会等的共同努力。
出席人物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省消委会会长
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广东省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副处长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市场处处长
广东省旅游协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
高速变低速?车主不应“买单”!
潜规则内容:部分高速公路因维修保养等原因只能低速通行,却仍按照高速公路标准收费。
律师挑战(朱永平):现在我国还没有建立“马路消费者”概念,马路也没有当成消费品。实际上,当车主开车到高速公路,拿了通行卡并付费,就构成了合同关系,称为马路合同关系,那么当有“病”的高速公路因修整变成一条低速路时,车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提起诉讼,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返还通行费。
主管部门表态(李奕雄):高速公路因为大修或者改造降低了车辆的通行速度,影响了通行的服务质量,仍然按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收费,对消费者是欠缺公平。适当地降低收费标准,既合理也合法。从合法性角度来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在一定的时期内质量明显的下降,或者说部分的功能缺失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跟其它有定价权的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价格,保证跟质量相符。”从合理性角度来说,车主跟高速公路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公平交易的市场主体关系,应该遵照等价交换原则,高速公路因维修变低速没有理由让消费者“买单”。对此问题,省物价局已拟定了初步的方案,正在为怎样启动降价措施征求业主、相关单位的意见。如果争议不是很大,将形成具体的实施意见,力争把这一潜规则打破。
规范旅游市场?打击商业贿赂!
潜规则内容:部分旅行社以较低价吸引游客参团,但安排较长时间到指定商店购物,其商品价格普遍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还要求游客参加自费项目。
律师挑战(朱永平):参团旅游被“曲线加价”,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强迫旅游消费者去消费,二是改变行程;三是强迫旅游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在去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这些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因而受理消费者这方面投诉的法律依据很充足。此外,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一个非常关键的角度,是打击旅游市场里面的商业贿赂,着重管理旅游市场里的回扣行为。
行业回应(蔡涛):“曲线加价”是个别旅行社的行为。广东省的大部分旅行社尤其是龙头旅行社,具有旅游资质的旅行社,都是明码消费,出团前已有相关的合同和线路行程,如果在行程当中出现了自费项目,也应该不会强迫客人去消费。至于购物,现在大部分旅行社出团前会声明,一天不会超过两个购物点。但不排除个别小旅行社,或者不具备资质的旅行社,出现强迫消费的情况。
主管部门表态(姚霖尹):欢迎广大游客提供一些线索,如果旅行社确实存在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