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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撞死人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07-15 16:43:42)
标签:

杂谈

分类: 热点探视

 

酒后驾驶撞死人不宜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朱永平

酒后开车,交通肇事,撞伤撞死无辜百姓,百姓怨气冲天,连呼要以死罪治之。

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上五罪才能与酒后驾驶致人伤亡有牵连。要杀酒后开车的司机,只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治之,因为此罪有死刑。

和以前的“流氓罪”一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口袋罪”,不清不楚的,找不到依据的,社会新型怪异行为都可往这个口袋里装。

酒后撞人和清醒状态利用驾驶的交通工具,在公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冲撞人群,是有明显的区别的。酒是通过酒精作用麻痹人的神经系统,进而让人出现反应迟钝,大脑出现亢奋等情况,此时人的意识和辨别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驾驶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并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这就是酒后开车的心理,这就是法律上的过失,决不能轻易认定为故意,罪与非罪的差别,死与不死的区别也就在这里。如果酒后驾车一定要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只能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适宜,但该罪的处罚是低于交通肇事罪的。酒后撞死人有明文规定适用的是交通肇事罪,而清醒状态下利用驾驶的交通工具撞死人则可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有人借酒故意撞人这又要另当别论。

酒后驾车是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于酒后驾车是否可以定性为一种危险方法,关于这一点的定性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无法找到与之相符合的法律条文。

酒后驾车所定刑轻重是否合理等问题,可以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进行适时调整来解决,但就目前我国法律而言,酒后驾车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我国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而要定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依据并不充足,因此酒后驾驶撞死人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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