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睇法》8月6日-电视评论·杂谈
(2009-08-06 10: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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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由知名律师、知名法律评论员朱永平和主持人张小颖共同主持)
电视评论·杂谈
张:正值暑假,孩子快乐的时光,但愁坏了不少家长。广西人邓先生在南宁看到广州一所“励志体育活动策划服务部”的广告,于是花了7000元送小孩到南宁的“起航拯救训练营”去“吃苦”,过个暑假并戒除网瘾。小孩进学校不到十多个小时,公安局就通知过来验尸,老邓仔细查看了孩子的遗体,小孩眼鼻嘴耳有大量污血,全身遍布伤痕,肚子也是鼓胀。小孩怀疑是被教官打死的。
朱:可怜天下父母心。老邓一再和教官讲,请要打孩子。可老邓和学校签了个合同,合同规定,学校不排除对孩子进行适度的苦难教育、惩戒教育。
张:朱律师,这些培训合同有没有效力?有些暑假训练营就是“地下训练营”,这样打死小孩,这些人是不是要罪加一等?
朱:我们要特别提醒各位家长,不要轻易的相信这些所谓的“夏令营”“训练营”“特别班”的广告,看到广告后,也要查查这些“营”有无在当地教育局的登记并取得资质证。这个案中的的训练营就是一个流窜全国各地的地下训练营。所以这些合同也是非法无效的合同。这些训练营大量聘请社会退伍军人,以他们过来被打被训的方式去对待这些小孩子,下手又狠,加上个别变态的,不打死几个小孩才怪。现在这四个教官刑事拘留,因为不是故意杀人,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所以这几个教官顶多就是坐几年牢就出来了,而老邓养了15年的孩子,就白白的被打死了。劝诫我们的家长不要轻易让小孩搞什么“苦难教育”,让孩子过个快乐的健康的暑假,实在不行,在家看电视也是一种教育。
主持人:朱律师,冼叔可能一辈子也不服气。他人爬进自己的房子,却面临刑事指控,还要赔钱。你怎么看待中级法院对冼叔的判决?
张:8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个从轻判处案例。邓某是广州药学院的大学生,因搞商业活动遇到挫折想不开,于是从7楼跳楼自杀,一下跳到从楼下路过的师妹杨某身上,身负重伤的女同学经抢救死亡,即活活被砸死了。邓某没死成,被公安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抓进看守所,一审被判3年半有期徒刑,上诉后中院改判成缓刑,立即释放。朱律师,自杀不成却杀死了他人,社会真是无奇不有,自杀在我国是不是构成犯罪?为什么砸死他人还能判个缓刑?
朱:自杀在中国不构成犯罪,按中国的犯罪的理论,对他人或社会有危害性才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国家却不这样认为, 认为你的身体就是国家的,禁止自杀,自杀未成还要拉去坐牢。大学生邓某为什么差一点去坐牢呢?因为他自杀时发生意外,跳下砸在他人身上,这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但在法律上,却被认定为你应当想到却没有想到,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所以在法律称之为过失,于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罪判个三年五年也不算重,但是邓某也是聪明人,在法庭上愿意尽其所能赔47万,但只能分期付款,死者的父母也谅解他了,法官顺手依法依情判个缓刑,也算救他一命。
张:8月4日,住在三元里大道的邓先生用视频拍下一名环卫工人虐待小狗的图像。该名穿着环卫工人服装的人残忍用竹竿抛打、浸淹小狗,虐待行为持续了六七分钟,直到小狗被淹死,视频公开后,引起市民热议。朱律师,广州市从7月1日实施养犬管理条例以来,被人遗弃的流浪狗越来越多,普通市民是不是能捕杀、虐待这些小狗呢?国家法律有无惩罚虐待动物的规定呢?
朱:狗命也是命。许多国家都有动物保护法,我们国家除了法律保护珍稀动物以外,保护普通动物的法律目前还是空白。广州市制定的地方性养狗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养狗的人不得虐待狗,否则由公安局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狗主人不得虐待狗,不是狗主人呢?条例就没有规定。所以公安局对这名环卫工人不得处罚。还有,什么是虐待行为?轻微的、较重的、严重的,条例也没有说明。这名环卫工人把狗弄在水里虐待六分钟,直到淹死它,算不算严重的虐待行为?环卫工人还把死狗拖起背在身上走了,是不是打边炉了呢?所以,法律法规还要进一步明细,保护人的法律越来越细化。同样,狗也要享受这种待遇。
播出时间:
广州电视台综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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